
【經】 admissible plea
can; may; not bad; Ok
accept and hear a case
【法】 hear
contradict; counterplea; demur; demurrer; plea
【法】 ad respondendum; counterplea; counterplead; defence; demur; exceptio
exception; plea; plead; pleading; remonstrance; remonstrate; traverse
"可以受理的抗辯"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且符合司法審查标準的辯護主張,對應的英文術語為admissible defense(英美法系)或allowable plea(大陸法系)。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個層面:
形式合法性
抗辯需滿足程式法規定的提交期限、證據形式及管轄權要求。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明确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逾期抗辯可能喪失受理資格。英美判例法中,根據《聯邦證據規則》第402條,相關性與合法性是受理抗辯的基準(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實質適格性
抗辯事由須屬于法律明文規定的類型,包括但不限于: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發布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53條對此類抗辯的構成要件作出具體闡釋。
法院對"可受理"标準的判斷具有自由裁量權,典型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2(b)條列舉的7類動議駁回情形。中國司法實踐中,北京知識産權法院(2021)京73民初123號判決書展示了法官對專利無效抗辯受理标準的裁量邏輯。
“可以受理的抗辯”是指在法律程式中,被法院或相關機構認可并接受的有效抗辯。這類抗辯需符合法定條件,且能對抗對方的權利主張。以下是詳細解釋:
抗辯分為廣義和狹義:
訴訟時效抗辯
當對方主張的權利超過法定訴訟時效(通常民事案件為3年),義務人可提出此抗辯。但需注意:
同時履行抗辯權
適用于互負債務且無先後履行順序的情形。例如,買賣合同雙方均未履行義務時,一方可拒絕對方履行請求。
不安抗辯權
先履行義務的一方,若有證據證明對方喪失履約能力(如破産、轉移財産),可中止履行并要求擔保。
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要求債權人先起訴債務人,并在債務人財産執行未果前拒絕承擔責任。
票據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對特定持票人提出抗辯,例如票據原因關系不合法(如欺詐取得票據)。
非法律規定的抗辯(如道德抗辯、自行約定的抗辯事由)通常不被法院受理。例如,合同中約定“一方可無條件拒絕付款”,因違反公平原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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