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dmissible plea
can; may; not bad; Ok
accept and hear a case
【法】 hear
contradict; counterplea; demur; demurrer; plea
【法】 ad respondendum; counterplea; counterplead; defence; demur; exceptio
exception; plea; plead; pleading; remonstrance; remonstrate; traverse
"可以受理的抗辩"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且符合司法审查标准的辩护主张,对应的英文术语为admissible defense(英美法系)或allowable plea(大陆法系)。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个层面:
形式合法性
抗辩需满足程序法规定的提交期限、证据形式及管辖权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逾期抗辩可能丧失受理资格。英美判例法中,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402条,相关性与合法性是受理抗辩的基准(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实质适格性
抗辩事由须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3条对此类抗辩的构成要件作出具体阐释。
法院对"可受理"标准的判断具有自由裁量权,典型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b)条列举的7类动议驳回情形。中国司法实践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123号判决书展示了法官对专利无效抗辩受理标准的裁量逻辑。
“可以受理的抗辩”是指在法律程序中,被法院或相关机构认可并接受的有效抗辩。这类抗辩需符合法定条件,且能对抗对方的权利主张。以下是详细解释:
抗辩分为广义和狭义:
诉讼时效抗辩
当对方主张的权利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通常民事案件为3年),义务人可提出此抗辩。但需注意:
同时履行抗辩权
适用于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履行义务时,一方可拒绝对方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约能力(如破产、转移财产),可中止履行并要求担保。
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要求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并在债务人财产执行未果前拒绝承担责任。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对特定持票人提出抗辩,例如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如欺诈取得票据)。
非法律规定的抗辩(如道德抗辩、自行约定的抗辩事由)通常不被法院受理。例如,合同中约定“一方可无条件拒绝付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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