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bitrary act
arbitrariness; at discretion; at will; random; voluntariness
【醫】 ad lib.; ad libitum; random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計】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醫】 behavior; praxis
任意行為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任意行為(Arbitrary Act)指行為人基于主觀意志自由選擇、不受外部強制或約束而實施的動作或決定。其核心特征包括:
英文對應術語為"arbitrary act" 或"voluntary act",強調行為的主觀決斷屬性(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arbitrary" 詞條)。
在法學領域,任意行為需區分合法性與歸責性:
例示: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right to terminate at will),允許一方單方解除合同,但通常需賠償對方損失(《合同法》第410條)。
部分法學家指出"任意性"的相對性:
現代法律框架下,絕對自由的任意行為不存在。行為始終受社會規範、誠信原則等隱形約束(參見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
權威參考來源:
“任意行為”是由“任意”和“行為”組合而成的詞語,需分别理解其含義再綜合解釋:
任意
指不受約束、隨個人意願行事,強調主觀隨意性。例如《與朱元思書》中“從流飄蕩,任意東西”即體現無拘束的狀态。在法律語境中,“任意”特指缺乏合法依據或未經許可(如提到的“任意占用公私財物”)。
行為
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現出的外在活動,如《紅樓夢》中描述的舉止動作。
“任意行為”指個人或主體在缺乏合理約束、未經授權或未考慮後果的情況下,依主觀意願采取的行動。其特點包括:
在法律領域,“任意行為”需結合具體法規判斷合法性。若涉及他人權益,應避免主觀隨意性,遵循合法程式(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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