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s tantum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quote
【法】 lodge a proof; put to the proof
【法】 inflict
【法】 traverser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可舉證予以反駁者”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複合術語,其核心在于描述在争議或訴訟中依法享有權利且具備能力提出證據進行抗辯的一方主體。以下從構成與法律内涵兩方面解析:
可舉證 (Provable)
指具備提出證據的資格與可能性,強調主體擁有法定的舉證權利(right to adduce evidence)或能力(capacity to prove)。
予以反駁 (To Refute)
意為通過證據對抗對方的指控或主張,體現為法律程式中的抗辯行為(act of counter-argument)。
者 (-er/-or Suffix)
表示行為主體,通常指訴訟中的當事人(litigant)、被告(defendant)或權利主張方(claimant)。
該術語描述的是在舉證責任分配框架下,因對方已完成初步舉證而需承擔後續反駁責任的當事人。例如:
可舉證予以反駁者
指在法定争議解決程式中,當一方當事人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時,依法需通過提交相反證據以削弱、否定對方主張的對抗方主體。其核心特征為:
- 享有法定反駁權(Right of Rebuttal)
- 承擔轉移後的舉證責任(Shifted Burden of Proof)
- 行為受證據規則約束(如證據相關性、合法性要求)
權威參考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60581.html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3/5b594e1d5f394e80a8efd74d4c0d4e4c.shtml
術語學依據:
“可舉證予以反駁者”是一個法律或辯論場景中的表述,通常指在争議中能夠通過提供證據或論據來有效否定對方主張的一方。以下是詳細解釋:
若A指控B違約,B作為“可舉證予以反駁者”,需提供合同履行記錄等證據,證明自身無過錯,從而否定A的主張。
如需更專業的法律定義,建議參考權威法典或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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