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認可之證據英文解釋翻譯、可認可之證據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dmissibility in evidence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認可的英語翻譯:
certificate; ratify; approbate; recognize; authorization; endorsement; licence
sanction
【經】 accept; approbation; authorize
之的英語翻譯: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證據的英語翻譯: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專業解析
"可認可之證據"是法律領域,尤其是訴訟程式中的一個核心概念,其對應的英文術語通常為"Admissible Evidence"。從漢英詞典和法律專業角度,其詳細含義可解析如下:
一、核心定義 (Core Definition)
指在法庭審判或其他正式法律程式中,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因而被允許提交給事實裁判者(法官或陪審團) 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材料或信息。其核心在于該證據通過了法律設定的準入門檻,具有在法庭上被正式考慮和采信的資格。
二、關鍵法律要件 (Key Legal Requirements for Admissibility)
證據要被認定為"可認可",通常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具體規則因法域和程式類型而異):
- 相關性 (Relevance):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争議焦點)有邏輯聯繫,能夠證明或反駁該事實的存在與否的可能性。這是證據可采性的基礎門檻。
- 合法性 (Legality/Lawfulness):
- 取得方式合法:證據的收集、固定過程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非法搜查、刑訊逼供等)。非法取得的證據通常會被排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 形式合法:某些特定類型的證據(如書面合同、公文書證、鑒定意見等)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 未受排除規則禁止 (Not Barred by Exclusionary Rules):即使證據具有相關性且來源合法,也可能因特定的證據排除規則而被禁止采納。常見的排除規則包括:
- 傳聞證據規則 (Hearsay Rule):原則上排除法庭外陳述用于證明所述内容為真(除非符合例外情形)。
- 意見證據規則 (Opinion Evidence Rule):限制非專家證人發表意見或推斷。
- 品格證據規則 (Character Evidence Rule):限制使用某人品格來證明其在特定場合下的行為(特定情形例外)。
- 特權規則 (Privilege):保護特定關系中的保密通信(如律師-客戶特權、醫患特權等),相關證據不可采。
- 真實性/鑒真 (Authentication/Identification):提出證據的一方需初步證明該證據是其聲稱的東西(例如,一份文件确實是被告籤署的合同原件)。
- 最佳證據規則 (Best Evidence Rule):對于文書内容,通常要求提供原件,除非有法定例外。
三、與"證明力"的區别 (Distinction from "Probative Value/Weight of Evidence")
- 可認可性 (Admissibility) 解決的是證據能否進入法庭被考慮的問題,是一個門檻問題(Yes/No)。
- 證明力 (Probative Value/Weight) 解決的是證據被采納後,對證明待證事實有多大說服力的問題,是一個程度問題(強/弱)。即使證據被采納(可認可),其證明力大小仍需由事實裁判者根據全案情況綜合判斷。
四、重要性 (Significance)
确立證據的可認可是法庭查明事實真相的基礎。隻有可認可的證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證據規則(主要是關于可采性的規則)旨在确保審判的公正性、效率性和可靠性,防止不可靠或帶有偏見的證據誤導裁判者。
權威參考來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 對 "Admissible Evidence" 有标準定義。 (标準法律術語參考)
-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FRE) - 詳細規定了證據可采性的具體規則(特别是第4章:相關性及其限制;第6-10章:各種證據形式及排除規則)。雖然是中國語境,但英美證據法規則具有廣泛影響力,是理解該概念的重要參考框架。 (主要法律規則來源)
- 中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 規定了中國的證據種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據審查判斷标準等,是"可認可之證據"在中國刑事訴訟語境下的直接法律依據。例如,第56條明确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中國法律依據)
- 中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 同樣規定了證據種類、舉證責任、證據審查認定規則等,是民事訴訟中判斷證據可采性的依據。 (中國法律依據)
- 權威法學教材與專著:如卞建林著《證據法學》、陳瑞華著《刑事證據法學》等,系統闡述證據可采性(證據能力)的理論與規則。 (學術理論支撐)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定義和司法實踐,“可認可之證據”指在法律程式中能夠被法院采納并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證明材料。以下是核心要點分析:
一、基本定義
可認可之證據需滿足三個核心要件:
- 合法性:證據的收集方式、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例如禁止非法竊聽或暴力取證。
- 真實性:證據内容需客觀真實,能反映案件事實,且需經過法庭查證屬實(如《民事訴訟法》第七條)。
- 關聯性:證據必須與待證事實存在直接或間接聯繫,無關材料即使真實也無法被采納。
二、證據類型
根據現行法律,可認可的證據形式包括:
- 書證(合同、文件)
- 物證(物品、痕迹)
- 視聽資料(錄音、錄像)
- 電子數據(聊天記錄、郵件)
- 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
- 鑒定意見及勘驗筆錄等。
三、特殊規則
- 自認規則:一方對己不利事實的明确承認,可免除對方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二條)。
- 非法證據排除:通過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如刑訊逼供)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證據的可認可性不僅取決于其客觀性,還需符合法律程式和關聯性要求。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證據的“三性”進行嚴格審查。如需具體案例或程式指引,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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