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认可之证据英文解释翻译、可认可之证据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admissibility in evidence
分词翻译:
可的英语翻译: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认可的英语翻译:
certificate; ratify; approbate; recognize; authorization; endorsement; licence
sanction
【经】 accept; approbation; authorize
之的英语翻译: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证据的英语翻译: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医】 testimony
【经】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专业解析
"可认可之证据"是法律领域,尤其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其对应的英文术语通常为"Admissible Evidence"。从汉英词典和法律专业角度,其详细含义可解析如下:
一、核心定义 (Core Definition)
指在法庭审判或其他正式法律程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因而被允许提交给事实裁判者(法官或陪审团)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或信息。其核心在于该证据通过了法律设定的准入门槛,具有在法庭上被正式考虑和采信的资格。
二、关键法律要件 (Key Legal Requirements for Admissibility)
证据要被认定为"可认可",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具体规则因法域和程序类型而异):
- 相关性 (Relevance):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争议焦点)有逻辑联系,能够证明或反驳该事实的存在与否的可能性。这是证据可采性的基础门槛。
- 合法性 (Legality/Lawfulness):
- 取得方式合法:证据的收集、固定过程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证据通常会被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形式合法:某些特定类型的证据(如书面合同、公文书证、鉴定意见等)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 未受排除规则禁止 (Not Barred by Exclusionary Rules):即使证据具有相关性且来源合法,也可能因特定的证据排除规则而被禁止采纳。常见的排除规则包括:
- 传闻证据规则 (Hearsay Rule):原则上排除法庭外陈述用于证明所述内容为真(除非符合例外情形)。
- 意见证据规则 (Opinion Evidence Rule):限制非专家证人发表意见或推断。
- 品格证据规则 (Character Evidence Rule):限制使用某人品格来证明其在特定场合下的行为(特定情形例外)。
- 特权规则 (Privilege):保护特定关系中的保密通信(如律师-客户特权、医患特权等),相关证据不可采。
- 真实性/鉴真 (Authentication/Identification):提出证据的一方需初步证明该证据是其声称的东西(例如,一份文件确实是被告签署的合同原件)。
- 最佳证据规则 (Best Evidence Rule):对于文书内容,通常要求提供原件,除非有法定例外。
三、与"证明力"的区别 (Distinction from "Probative Value/Weight of Evidence")
- 可认可性 (Admissibility) 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进入法庭被考虑的问题,是一个门槛问题(Yes/No)。
- 证明力 (Probative Value/Weight) 解决的是证据被采纳后,对证明待证事实有多大说服力的问题,是一个程度问题(强/弱)。即使证据被采纳(可认可),其证明力大小仍需由事实裁判者根据全案情况综合判断。
四、重要性 (Significance)
确立证据的可认可是法庭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只有可认可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证据规则(主要是关于可采性的规则)旨在确保审判的公正性、效率性和可靠性,防止不可靠或带有偏见的证据误导裁判者。
权威参考来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 对 "Admissible Evidence" 有标准定义。 (标准法律术语参考)
-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FRE) - 详细规定了证据可采性的具体规则(特别是第4章:相关性及其限制;第6-10章:各种证据形式及排除规则)。虽然是中国语境,但英美证据法规则具有广泛影响力,是理解该概念的重要参考框架。 (主要法律规则来源)
- 中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规定了中国的证据种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等,是"可认可之证据"在中国刑事诉讼语境下的直接法律依据。例如,第56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国法律依据)
- 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同样规定了证据种类、举证责任、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等,是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可采性的依据。 (中国法律依据)
- 权威法学教材与专著:如卞建林著《证据法学》、陈瑞华著《刑事证据法学》等,系统阐述证据可采性(证据能力)的理论与规则。 (学术理论支撑)
网络扩展解释
根据法律定义和司法实践,“可认可之证据”指在法律程序中能够被法院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明材料。以下是核心要点分析:
一、基本定义
可认可之证据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 合法性:证据的收集方式、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例如禁止非法窃听或暴力取证。
- 真实性:证据内容需客观真实,能反映案件事实,且需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如《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无关材料即使真实也无法被采纳。
二、证据类型
根据现行法律,可认可的证据形式包括:
- 书证(合同、文件)
- 物证(物品、痕迹)
-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
- 电子数据(聊天记录、邮件)
-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 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
三、特殊规则
- 自认规则:一方对己不利事实的明确承认,可免除对方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
- 非法证据排除: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如刑讯逼供)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的可认可性不仅取决于其客观性,还需符合法律程序和关联性要求。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证据的“三性”进行严格审查。如需具体案例或程序指引,可参考《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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