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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确定系争事實存在的證據英文解釋翻譯、可确定系争事實存在的證據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ubstantive evidence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确定的英語翻譯:

confirm; ensure; fix on; make certain; make sure; ascertain; certainty
【計】 OK
【經】 clinch; ensure; recognize

系争事實的英語翻譯:

【法】 fact in contention

存在的英語翻譯:

exist; indwell; lie; occur; presence; existence
【法】 entity; existence

證據的英語翻譯: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專業解析

在法律語境中,“可确定系争事實存在的證據”指能夠通過法定程式驗證、足以證明訴訟争議事實真實性的證明材料。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可确定性

    要求證據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的合法性要件,包括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形式要件完備,例如書證需加蓋公章,電子數據需保留原始載體。這一特性對應英文術語"admissible evidence"(可采證據)。

  2. 系争事實指向性

    證據必須與待證事實存在直接邏輯關聯,即英美證據法中的"relevancy"(相關性)原則。例如在合同糾紛中,經公證的籤約過程錄像能直接證明締約行為有效性,而當事人日常通信記錄則可能因關聯性不足被排除。

  3. 證明力層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90條,證據需達到"高度蓋然性"标準。如醫療事故糾紛中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因其專業性和法定效力,屬于高證明力證據;反之,無其他證據佐證的單一證人證言則證明力較弱。

該術語的英譯可參照《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為:"Evidence capable of establishing the existence of material facts in dispute",其核心功能在于通過證據鍊構建(chain of evidence)還原法律事實,為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提供客觀基礎。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領域的定義,“可确定系争事實存在的證據”指在訴訟活動中能夠證明案件争議事實真實性的客觀材料。這類證據需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要求,并具有直接或間接的證明力。以下從法律依據、核心特征和分類展開解釋:

1.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證據是“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且必須經過法定程式查證屬實。民事訴訟中,證據需與案件争議事實(即“系争事實”)相關聯,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形式。

2.核心特征

3.證據分類

法律明确列舉了以下類型(綜合《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

4.作用與意義

這類證據是法院認定事實的基礎,直接影響裁判結果。例如,在合同糾紛中,書面合同(書證)可直接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若存在僞造争議,則需通過筆迹鑒定(鑒定意見)進一步驗證。

提示:不同訴訟類型對證據要求略有差異,建議根據具體案件參考《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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