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tantive evidence
在法律语境中,“可确定系争事实存在的证据”指能够通过法定程序验证、足以证明诉讼争议事实真实性的证明材料。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可确定性
要求证据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的合法性要件,包括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形式要件完备,例如书证需加盖公章,电子数据需保留原始载体。这一特性对应英文术语"admissible evidence"(可采证据)。
系争事实指向性
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直接逻辑关联,即英美证据法中的"relevancy"(相关性)原则。例如在合同纠纷中,经公证的签约过程录像能直接证明缔约行为有效性,而当事人日常通信记录则可能因关联性不足被排除。
证明力层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证据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如医疗事故纠纷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因其专业性和法定效力,属于高证明力证据;反之,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单一证人证言则证明力较弱。
该术语的英译可参照《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为:"Evidence capable of establishing the existence of material facts in dispute",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证据链构建(chain of evidence)还原法律事实,为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提供客观基础。
根据法律领域的定义,“可确定系争事实存在的证据”指在诉讼活动中能够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真实性的客观材料。这类证据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并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明力。以下从法律依据、核心特征和分类展开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且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民事诉讼中,证据需与案件争议事实(即“系争事实”)相关联,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形式。
法律明确列举了以下类型(综合《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这类证据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直接影响裁判结果。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书面合同(书证)可直接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若存在伪造争议,则需通过笔迹鉴定(鉴定意见)进一步验证。
提示:不同诉讼类型对证据要求略有差异,建议根据具体案件参考《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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