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tingent damages
probably; maybe; likely; like; probability
happen; generate; occur; take place; engender; exist; go forward; go on
originate
【醫】 genesis; occurrence
damage; harm; injure; hurt; blemish; impair; scathe; tamper; wound
【醫】 lesion; nuisance
【經】 damag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可能發生的損害"(Possible Damage / Contingent Damage)指基于現有事實可合理預見、但尚未實際發生的潛在損失。其核心特征包括:
損害需符合"合理預見标準",即理性人在同等條件下可預判該風險(如未維修的危牆可能倒塌傷人)。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損害發生依賴于特定觸發條件(如暴雨導緻疏松地基坍塌),區别于必然損害。
來源:美國法律研究院《侵權法重述(第二版)》(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281
實際損害已客觀存在(如已倒塌的牆砸壞車輛),而"可能發生的損害"屬于風險預防範疇。
間接損害是直接損害的衍生結果(如車輛損壞導緻誤工損失),而"可能損害"強調事前預防。
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Damages"
法院在判定"可能發生的損害"責任時,通常要求證明:
案例參考:Palsgraf v. Long Island Railroad Co. (1928) 中關于可預見損害範圍的經典論述。
權威文獻參考
(注:鍊接僅為示例格式,實際引用請替換為有效來源)
"可能發生的損害"指尚未實際發生但存在潛在風險的人身、財産或權益受損情況。該概念包含以下核心要點:
定義屬性 從法律層面看,損害指導緻人身權品質貶低或産生不利後果的行為,強調對健康、利益、名譽等造成的損失。這種損害既包含已造成的實際傷害,也包含未來可能産生的風險狀态。
潛在性特征 區别于即時損害,其核心在于「可能性」。如提到的"高考改革需避免損害考生利益"案例,說明制度變更可能對未來群體權益産生風險,這種尚未實際發生的風險即屬于可能損害範疇。
判定标準 根據和,判斷标準包括:
表現形式 包含身體傷害(如長期吸煙損害健康)、財産損失(企業利益受損)、精神損害(名譽貶低)等維度,常見于合同違約、侵權行為等場景。
法律規避 引述《人物志》"避損害"的論述,提示可通過風險評估、籤訂協議、購買保險等方式預防。近義詞"侵害"側重主動性,而損害包含被動受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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