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uilding lease
building; construction; erection; fabric; structure; superstructure
【經】 fabric
lease
【經】 leases; tenancy agreement
建築物租約(Building Lease)是指出租人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在一定期限内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該術語在中英文法律及商業語境中具有特定内涵,以下從漢英詞典與專業角度解析其核心要素:
中文定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建築物租約聚焦于房屋、寫字樓、商場等不動産的租賃關系,需明确标的物位置、面積、用途及維護責任。
英文對應術語
"Building Lease" 在英美法系中特指以建築物為核心的長期租賃(通常20年以上),區别于短期"Rental Agreement"。例如《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其為:"A lease of land on which a building is constructed, often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中文條款 | 英文條款 | 法律功能 |
---|---|---|
租賃期限 | Lease Term | 明确合同起止時間,超20年部分無效(《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
租金與調整機制 | Rent Escalation Clause | 約定固定租金、浮動租金(如CPI聯動)及支付方式 |
維修義務 | Maintenance Obligations | 區分結構性維修(房東)與日常維護(租客)責任(BOMA标準 |
轉租與分租 | Subletting Assignment | 限制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保障産權人控制權 |
違約與終止條款 | Default Termination | 界定拖欠租金、非法使用等違約情形及合同解除權 |
中國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十四章租賃合同)
國際标準條款
國際建築業主與管理者協會(BOMA)《商業租賃标準指南》界定維修責任分級
術語權威解釋
香港律政司《英漢法律詞彙》将"Lease"譯為"租契",強調其物權屬性
建築物租約是指出租方與承租方就建築物的使用權達成的租賃合同協議,承租方支付租金以獲得建築物在約定期限内的使用和收益權。以下是具體解釋:
建築物租約屬于租賃合同的一種,其核心是轉移建築物使用權。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與普通房屋租賃相比,建築物租約的标的物更傾向于商業或工業用途的整棟建築或大型空間,例如廠房、寫字樓等()。
租賃物描述
需明确建築物地址、面積、結構(如框架/星瓦結構)、用途限制(僅限工業/商業)等()。
租金與支付方式
通常按月/季/年支付,可能包含市場調研定價(例如上海繁華商圈寫字樓租金為20-30元/平方米/月),并約定違約金條款()。
租期與續約
租期一般為固定期限(如1年起),到期前需協商續約。若未采用書面形式且租期超6個月,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維護責任
承租方通常需承擔建築物日常維護及修複費用,若因使用不當導緻損壞需賠償()。
違約與解除
未按期支付租金或違反用途約定(如擅自改為無證辦學),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責任()。
某房地産公司将一棟5800平方米的工業建築出租,合同明确用途為生産,租金按季度支付,租期5年。若承租方擅自改為倉庫,則構成違約,出租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恢複原狀()。
通過以上條款和法律約束,建築物租約旨在平衡雙方權益,保障租賃活動合法有序進行。如需完整合同範本,可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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