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s tantum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quote
【法】 lodge a proof; put to the proof
【法】 inflict
【法】 traverser
在汉英词典视角下,“可举证予以反驳者”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复合术语,其核心在于描述在争议或诉讼中依法享有权利且具备能力提出证据进行抗辩的一方主体。以下从构成与法律内涵两方面解析:
可举证 (Provable)
指具备提出证据的资格与可能性,强调主体拥有法定的举证权利(right to adduce evidence)或能力(capacity to prove)。
予以反驳 (To Refute)
意为通过证据对抗对方的指控或主张,体现为法律程序中的抗辩行为(act of counter-argument)。
者 (-er/-or Suffix)
表示行为主体,通常指诉讼中的当事人(litigant)、被告(defendant)或权利主张方(claimant)。
该术语描述的是在举证责任分配框架下,因对方已完成初步举证而需承担后续反驳责任的当事人。例如:
可举证予以反驳者
指在法定争议解决程序中,当一方当事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时,依法需通过提交相反证据以削弱、否定对方主张的对抗方主体。其核心特征为:
- 享有法定反驳权(Right of Rebuttal)
- 承担转移后的举证责任(Shifted Burden of Proof)
- 行为受证据规则约束(如证据相关性、合法性要求)
权威参考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60581.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3/5b594e1d5f394e80a8efd74d4c0d4e4c.shtml
术语学依据:
“可举证予以反驳者”是一个法律或辩论场景中的表述,通常指在争议中能够通过提供证据或论据来有效否定对方主张的一方。以下是详细解释:
若A指控B违约,B作为“可举证予以反驳者”,需提供合同履行记录等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从而否定A的主张。
如需更专业的法律定义,建议参考权威法典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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