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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契約英文解釋翻譯、可撤銷的契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voidable contract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撤銷的英語翻譯: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契約的英語翻譯: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專業解析

在法律與合同法框架下,“可撤銷的契約”(voidable contract)指因特定法律事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權通過司法程式撤銷其效力的協議。以下從五個維度解析其核心内涵:

  1. 法律定義與特征

    可撤銷契約在成立時具備形式有效性,但因意思表示瑕疵(如重大誤解、欺詐或脅迫)而存在效力待定狀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7-151條,受損害方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銷權,區别于自始無效的“無效合同”。

  2. 效力觸發條件

    主要適用情形包括:(1)基于重大誤解訂立;(2)受欺詐或脅迫達成;(3)乘人之危導緻顯失公平。例如,房産交易中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問題,即構成欺詐撤銷事由。

  3. 權利行使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152條,撤銷權存續期間為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重大誤解情形縮短至90日,最長保護期不超過5年。

  4. 撤銷後法律後果

    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确認撤銷後,契約溯及至成立時無效。當事人應依據《民法典》第157條返還財産或折價補償,過錯方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 跨法域對比

    普通法系中,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164條規定,實質性虛假陳述可導緻合同可撤銷;英國《誤陳述法案1967》将欺詐性陳述與非欺詐性陳述的撤銷條件進行區分。

網絡擴展解釋

可撤銷合同(即可撤銷的契約)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存在法定瑕疵,撤銷權人可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合同歸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定義與特征

  1. 相對有效性:合同在撤銷前仍有效,僅當撤銷權人行使權利并經法院/仲裁确認後,才溯及既往地無效。
  2. 意思表示瑕疵:核心成因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情形,導緻當事人真實意思未充分體現。
  3. 撤銷權依賴性: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主張,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主動撤銷。

二、法定情形(《民法典》規定)

  1. 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标的物等關鍵事項存在錯誤認知(如誤寫價款為1000元而非10000元)。
  2. 顯失公平:一方利用對方危困或弱勢地位,導緻權利義務明顯失衡(如趁病重低價購車)。
  3. 欺詐:故意隱瞞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如将赝品冒充真迹出售)。
  4. 脅迫:以威脅手段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願籤約(如以名譽損害要挾)。

三、撤銷權的行使

  1. 行使主體:僅受害方或誤解方可申請,第三人無此權利。
  2. 行使方式:必須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不可單方通知解除。
  3. 期限限制:需在知道或應知撤銷事由後1年内主張,超期則權利消滅。

四、法律效果

五、與無效合同的區别

無效合同自始當然無效(如違法内容),而可撤銷合同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權利。

以上内容綜合了《民法典》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如需具體法律條文或進一步案例,可查閱相關網頁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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