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idable contract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在法律與合同法框架下,“可撤銷的契約”(voidable contract)指因特定法律事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權通過司法程式撤銷其效力的協議。以下從五個維度解析其核心内涵:
法律定義與特征
可撤銷契約在成立時具備形式有效性,但因意思表示瑕疵(如重大誤解、欺詐或脅迫)而存在效力待定狀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7-151條,受損害方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銷權,區别于自始無效的“無效合同”。
效力觸發條件
主要適用情形包括:(1)基于重大誤解訂立;(2)受欺詐或脅迫達成;(3)乘人之危導緻顯失公平。例如,房産交易中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問題,即構成欺詐撤銷事由。
權利行使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152條,撤銷權存續期間為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重大誤解情形縮短至90日,最長保護期不超過5年。
撤銷後法律後果
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确認撤銷後,契約溯及至成立時無效。當事人應依據《民法典》第157條返還財産或折價補償,過錯方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跨法域對比
普通法系中,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164條規定,實質性虛假陳述可導緻合同可撤銷;英國《誤陳述法案1967》将欺詐性陳述與非欺詐性陳述的撤銷條件進行區分。
可撤銷合同(即可撤銷的契約)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存在法定瑕疵,撤銷權人可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合同歸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無效合同自始當然無效(如違法内容),而可撤銷合同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權利。
以上内容綜合了《民法典》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如需具體法律條文或進一步案例,可查閱相關網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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