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ambers
judge; magistrate; ordinary
【法】 clerk to the justices; deemster
office
【化】 office
【經】 board room; office
"推事辦公室"是近代中國司法體系中的特定機構稱謂,其核心含義需結合曆史語境與法律術語演變進行解析。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2019年版)和《中國近代法律辭典》的記載,該詞可拆解為以下三層釋義:
詞源與職能定位
推事(tuīshì)源自宋代司法官職"推勘官",清末司法改革後特指地方審判廳的法官。其辦公室承擔案件審理、證據核驗及司法裁決職能,相當于現代法院的"合議庭"或"法官辦公室"(Judge's Chambers)。
機構層級劃分
依據《法院編制法》(1910年頒布),推事辦公室按審級分為:
現代英語對應詞
在《漢英法律詞典》(商務印書館,2023)中,"推事辦公室"的規範譯法為"Judicial Chamber",特指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官獨立審理案件的場所。該譯法區别于英美法系的"Judge's Office",強調其制度性職能而非單純物理空間。
此項釋義參考了國家圖書館《民國司法檔案數字化工程》中1913年京師地方審判廳的機構設置記錄,以及《比較法視野下的司法機構演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1)對近代司法術語的考據研究。
“推事辦公室”是一個由曆史官職與現代行政概念組合而成的詞語,需從“推事”和“辦公室”兩部分分别解釋,再綜合理解其含義:
曆史含義
“推事”是古代司法官職,最早見于宋代,指大理寺中負責案件審理的官員(如推丞、評事),主要職責為勘斷案件、審查證據。
後逐漸演變為對法官、審判員的泛稱,尤其在民國時期仍沿用這一稱呼。
現代對應
如今“推事”一詞已較少使用,其職能大緻對應法院的審判員、法官,負責案件審理與裁決。
根據權威定義,辦公室指處理公務的場所或部門,具有以下特點:
結合兩者,“推事辦公室”可理解為:
古代或近代司法體系中,推事(審判官員)處理案件、進行審判及相關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背景或職能案例,建議查閱司法制度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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