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英文解釋翻譯、可撤銷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revocable; voidable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撤銷的英語翻譯: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可撤銷的"指某項法律行為或合同在特定條件下可被權利人單方取消效力的狀态,其核心英文對應詞為revocable 或voidable。該術語常見于合同法、遺囑法等場景,強調行為初始有效,但因存在法定瑕疵而可能被撤銷的特性。
一、法律定義與特征
-
效力待定性
可撤銷行為在撤銷前具有法律效力,撤銷後溯及既往無效。區别于"無效"(void)的當然無效,其效力取決于權利人是否行使撤銷權。例如,因欺詐訂立的合同屬可撤銷合同(《民法典》第148條),受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撤銷。
-
撤銷權主體
撤銷權通常由受損害方、重大誤解方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民法典》第147-151條),且受除斥期間限制(一般自知道撤銷事由起1年内)。
二、典型應用場景
- 合同領域:顯失公平合同、未獲追認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 遺囑效力:遺囑人在世時可隨時撤銷或修改遺囑(《民法典》第1142條)
- 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對違規許可可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法》第69條)
三、英文術語辨析
- Revocable:強調可單方撤回(如 revocable trust 可撤銷信托)
- Voidable:側重效力可被推翻(如 voidable contract 可撤銷合同)
- 對比不可撤銷:Irrevocable(如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不可撤銷信用證)
權威參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7-152條(合同撤銷權)
- 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voidable"詞條
- 商務印書館《牛津法律大辭典》"revocation"釋義
網絡擴展解釋
“可撤銷的”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特指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當事人可依法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核心特征在于行為效力具有相對性:被撤銷前有效,撤銷後自始無效。以下是綜合相關法律條文與權威解釋的詳細說明:
一、定義與特征
-
定義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指因重大誤解、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等法定事由,導緻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不自由,受損害方可申請撤銷的行為()。
-
核心特征
- 效力待定性:撤銷前行為有效,撤銷後溯及既往無效();
- 救濟性:賦予受損害方撤銷權,需通過訴訟或仲裁行使,不可單方撤銷();
- 時效性:撤銷權受除斥期間限制(通常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算)()。
二、法定情形與要件
根據《民法典》,可撤銷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
重大誤解
- 要件:
- 對行為性質、對方身份、标的物屬性(如質量、數量)等産生根本性錯誤;
- 錯誤導緻行為後果與真實意思嚴重背離,且造成較大損失(如誤将合金當純金購買)。
- 排除情形:對次要條款(如合同附隨義務)的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
-
欺詐
- 要件:
- 欺詐方故意告知虛假信息或隱瞞真相;
- 受欺詐方因此陷入錯誤認識并作出意思表示。
- 第三人欺詐:若合同相對方明知或應知第三人欺詐,受欺詐方可撤銷()。
-
脅迫
- 要件:
- 以損害他人或親友的生命、財産等為要挾;
- 脅迫行為與受脅迫方的意思表示存在因果關系(如被迫籤署低價轉讓協議)。
-
顯失公平
- 要件:
- 一方利用對方危困狀态(如疾病、經濟困境)、缺乏判斷能力等劣勢;
- 行為成立時即存在權利義務顯著失衡(如低價賤賣古董給無經驗者)。
三、撤銷權的行使
- 行使主體:僅限受損害方(如被欺詐、脅迫方或誤解方)。
- 行使方式:必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确認,不可單方通知()。
- 除斥期間:一般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重大誤解為90日,脅迫終止後1年()。
四、與其他概念的區分
- 無效行為:自始無效(如違法、違背公序良俗),無需撤銷;
- 效力待定行為:需經追認方有效(如限制行為能力人超出能力範圍的行為)()。
可撤銷制度的本質是平衡意思自治與公平正義,通過司法幹預糾正意思表示瑕疵。需注意,撤銷權的行使需嚴格符合法定條件與程式,避免濫用。更多細節可參考《民法典》第147-151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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