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英文解釋翻譯、抗訴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emurrer; oppose an action
相關詞條:
1.opposeanaction
分詞翻譯:
抗的英語翻譯:
contend with; defy; fight; refuse; repel; resist
【醫】 Adv.; contra-; ob-
訴的英語翻譯:
appeal to; inform; tell
【法】 versus
專業解析
抗訴(Kàngsù)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司法程式,特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存在錯誤時,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行為。其核心在于對司法裁判進行法律監督,确保司法公正。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抗訴”對應的英文術語為“Protest”(在刑事訴訟語境中最常用)或“Appeal against”(更廣義的抗訴,尤其指檢察院的抗訴行為)。具體釋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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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式屬性 (Legal Procedure Nature):
- 抗訴是法定審判監督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同于當事人提起的上訴,而是由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 主動發起的糾錯機制。
- 其英文表述“Protest” 準确體現了檢察機關對法院裁判的正式反對和異議提出的法律行為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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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主體 (Initiating Body):
- 抗訴權專屬于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專門檢察院)。
- 英文術語“Protest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或“Prosecutorial Protest” 明确指出了行使該權力的主體是國家檢察機關。
-
針對對象 (Target of Protest):
- 抗訴針對的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即未過上訴期或未生效)的判決 (Judgment) 和裁定 (Ruling)。
- 英文表述“against a judgment or ruling not yet legally effective” 清晰界定了其適用範圍。
-
法定理由 (Legal Grounds):
- 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法定理由是其認為原判決或裁定“确有錯誤”。這通常包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畸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等。
- 英文可表述為“on the grounds that there is definite error in the original judgment/ru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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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Legal Effect):
- 抗訴一經依法提出,即産生阻卻原裁判生效的法律效力(對于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并必然引起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二審或再審。
- 英文術語“initiating a second instance trial” 或“retrial procedure” 描述了其引發的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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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形式 (Document Form):
- 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必須制作正式的《抗訴書》(Protest Letter / Bill of Protest),詳細闡明抗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 該文書是啟動抗訴程式的法定載體。
總結關鍵英文對應術語:
- 抗訴 (名詞): Protest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Prosecutorial Protest, Appeal against (a judgment/ruling) [由檢察院發起時]
- 提起抗訴 (動詞): To lodge/file a protest, To protest (against a judgment/ruling)
- 抗訴書: Protest Letter, Bill of Protest
權威參考來源(概念與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該法第三章(提起公訴)及第五編(審判監督程式)明确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未生效及已生效裁判提起抗訴(或再審抗訴)的權力、程式和條件。這是“抗訴”制度最核心的法律淵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Organic Law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該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責,其中行使抗訴權是其履行審判監督職責的重要體現。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兩高發布的關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律適用的司法解釋中,對“抗訴”的具體情形、操作流程等有更細緻的規定,是理解該術語實踐應用的關鍵。
注: “抗訴”在特定語境下(如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未生效裁判的上訴)有時也被非正式地譯為 “Appeal”,但嚴格的法律術語中,“抗訴”專指檢察院的監督行為,與當事人的“上訴 (Appeal by Litigant)”有本質區别。
網絡擴展解釋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提出異議,要求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屬于法律監督權的重要體現。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性質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認為法院的判決、裁定存在錯誤時,依法向同級或上級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法律監督行為。其核心目的是糾正司法錯誤,保障法律正确實施。
二、抗訴類型
-
依上訴程式抗訴
針對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或裁定,由同級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級法院提出(如刑事案件判決後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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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審判監督程式抗訴
針對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由上級檢察院或最高檢對下級法院提出,且無時間限制。
三、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可請求檢察院抗訴,檢察院需在5日内決定并答複。
- 《民事訴訟法》:明确最高檢、上級檢察院對生效裁判的抗訴權,以及地方檢察院的提請抗訴程式。
四、程式要點
- 提出主體:僅檢察院有權提出,分為同級檢察院(針對未生效裁判)和上級檢察院(針對已生效裁判)。
- 再審要求:法院受理抗訴後應啟動再審,且檢察院需派員出庭。
五、法律效力
抗訴一旦成立,原判決可能被改判或撤銷,法院必須重新審理。
提示:若涉及具體案件,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或通過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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