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pponent; pleader; traverser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抗辯人”指在訴訟程式中針對原告或控方的指控提出反駁、辯解或抗辯理由的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其核心含義與英文術語對應如下:
指在民事或行政訴訟中,針對起訴狀内容提交答辯狀,提出事實或法律依據反駁原告訴求的被告方。英文常用“Respondent”(尤指上訴程式中的被上訴人)或“Defendant”(被告),具體語境中也可用“Pleader” 強調其提交抗辯書的行為。
來源: 《元照英美法詞典》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可就指控進行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此時稱為“Accused”(被指控人)或“Defendant”(被告)。其抗辯權體現為提出證據、質證及法庭辯論。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術語 | 英文 | 區别 |
---|---|---|
被告 | Defendant | 訴訟中被訴方的統稱,包含抗辯人身份。 |
抗辯人 | Pleader | 強調其主動行使抗辯權的行為屬性。 |
被上訴人 | Respondent | 專指上訴程式中的抗辯方。 |
抗辯人的核心功能在于通過法定程式對抗對方主張,其身份隨訴訟類型變化:
注:英文術語需依具體法域調整。例如,英美法系中“Pleader”更側重文書提交行為,而“Respondent”多用于上訴階段。
“抗辯人”指在争議或法律程式中,針對他人指控或請求提出反駁、辯解的一方。具體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法律程式中的角色
在訴訟中,抗辯人通常是被告或其代理人,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事實或法律依據的答辯。例如,在合同糾紛中,被告可能以“對方未履行先合同義務”為由拒絕履行責任()。
抗辯權的行使主體
抗辯人享有法律賦予的抗辯權,如《民法典》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例如,若合同約定“先付款後交貨”,買方未付款時,賣方作為抗辯人可拒絕交貨()。
非法律場景中的含義
廣義上,抗辯人也指日常生活中對他人指責進行申辯的主體。例如,學術讨論中針對觀點質疑提出反駁的學者()。
補充說明:抗辯與反駁的區别在于,抗辯需提出新事實或法律依據(如合同條款),而單純否認指控不構成抗辯()。抗辯人的主張需有證據支持,否則可能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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