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arnishment
send
breathe out; call; cry out; exhale; shout; term
【醫】 expiration; expirium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order; command; appoint; dictate; imperative; instruct
【計】 command; GO TO command GOTO
傳呼出庭命令(Summons)是司法機關依法向案件當事人或證人發出的正式法律文書,要求其按時到指定法庭參與訴訟程式。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summons”,源自普通法體系中的程式法概念,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法律效力與定義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傳呼出庭命令是“法院籤發的命令,指示被告在規定時間内到庭應訴或答辯”。其法律效力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5條,明确司法機關有權傳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
程式要件
完整的傳呼出庭命令需包含三項法定要素:被傳喚人身份信息、應到庭時間與地點、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c)條亦規定,傳票須由法院書記官籤發并經執法人員送達方為有效。
執行與救濟
被傳喚人可通過中國法院網公布的電子送達系統确認文書真僞。若存在正當理由無法到庭,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4條申請延期,但需提供醫療證明等實質性證據。
國際司法協作
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公約》框架下,跨境傳喚需通過中央機關轉遞,且需附經認證的譯本。該機制被納入中國與68個締約國的司法協助實踐。
“傳呼出庭命令”并非标準法律術語,結合相關搜索結果分析,其含義可能指向法律程式中的傳喚制度,即司法機關要求特定人員到庭參與訴訟活動的正式通知。具體解析如下:
傳喚
指司法機關(如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通知涉案人員在指定時間、地點到案接受訊問或參與訴訟的程式。
出庭命令
可理解為要求當事人到庭的正式法律文書,如傳票或傳喚證。例如,民事訴訟中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拘傳。
傳喚程式
法律後果
“傳喚出庭命令”實為司法機關依法要求相關人員參與訴訟的傳喚程式,需嚴格遵循法定流程。被傳喚人應積極配合,否則可能承擔不利法律後果。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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