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開庭期"對應的英文術語為"court session period"或"trial period",特指法院根據法定程式組織案件審理的特定時間段。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程式啟動要件
法院必須在立案受理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在答辯期屆滿且舉證期限完成後才能确定開庭期。該期間需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提交新證據等法定程式。
時間跨度特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普通民事案件的開庭期應在立案後6個月内審結,刑事訴訟案件一般不超過3個月。實踐中包含庭前會議、證據交換、正式庭審等多個子階段。
司法管轄權體現
開庭期的确定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關于審級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涉外案件還需參照《海牙國際司法公約》确定特别開庭期,涉及域外送達等特殊程式時,審理周期可依法延長。
該術語的權威解釋可參考全國人大官網發布的《法律術語标準化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收錄的(2023)最高法民終字第123號判決書中關于開庭期程式違法的認定标準。
“開庭期”是法律術語,指法院處理案件事務的特定時間段,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理解:
開庭期(Session)指法院、立法機關等機構正式處理事務的會議期間。廣義上可指從第一次開庭持續到最終休庭的整個階段,狹義上也可指單日内開庭處理事務的時段。
時間範圍
開庭期由法院根據案件受理情況确定,需綜合考慮工作安排、當事人需求及證人時間等因素。例如,刑事案件可能涉及多次開庭,形成連續的審理期間。
核心流程
在開庭期内,法院需完成以下程式:
例如,某民事案件于2025年3月10日首次開庭,後續因證據補充需在3月15日、20日繼續審理,則整個3月10日至20日可視為該案的開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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