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actical owner
actually; as a matter of fact; as the case stands; in fact; in reality
practically; virtually
【經】 de facto
owner
【經】 owner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事實上的物主”(De Facto Owner)指雖未完成法定登記程式,但實際占有、控制并使用特定財産的主體。這一概念與“法律上的物主”(De Jure Owner)形成對比,後者指經法定程式登記的所有權人。
其核心特征包括:
該術語常見于跨境貿易、遺産繼承等存在産權登記延遲的場景,英美法系中的“逆權管有”(adverse possession)制度與之存在法理關聯(美國《統一財産法典》第9-313節)。
“事實上的物主”指實際控制或占有某物的人或主體,盡管其可能未通過法定程式(如登記、合同等)确立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在現實中行使了類似所有者的權利。這一概念強調實際支配狀态,而非單純法律形式。
與法律物主的區别
法律上的物主需通過産權證明、登記等方式确認所有權(如房屋産權證),而“事實上的物主”則通過長期占有、使用或管理行為體現對物的控制,例如:
適用場景
常見于物權糾紛中,法院可能根據實際占有情況判定權益歸屬。例如,若某人長期占有遺失物且原物主未主張權利,可能被認定為“事實上的物主”。
法律效力邊界
雖然實際控制可能獲得部分保護(如對抗第三方侵害),但通常無法完全取代法律所有權。例如,在産權争議中,法律物主仍可主張返還財産。
這一概念在民法中與“占有”制度相關,部分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會賦予事實占有人一定權利(如善意取得),但具體需結合司法實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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