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ption of domicile
live; reside; dwell; habitation; abidance; occupancy
【經】 residence
choice; election; option
【經】 option; selection option
居住選擇權(Right to Choose Residence)指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自主決定居住地及居住方式的基本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這為居住自由提供了基礎保障。在法律英語中,該概念對應"residential autonomy"或"right of abode",強調不受非法限制的遷徙自由(《元照英美法詞典》,2020版)。
從法律適用角度看,居住選擇權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國際比較法層面,《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明确将居住自由列為基本人權,中國作為締約國通過《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規實現國際承諾的國内法轉化。當前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典型案例(案號:2023行終字第112號)進一步确認了跨省市就業人員平等居住權的保護範圍。
根據法律概念和搜索結果,"居住選擇權"需要結合不同法律語境進行解釋,主要涉及以下兩個層面的含義:
根據,這是指夫妻雙方平等協商确定婚後共同居住場所的權利,包含以下要點:
顯示,居住權是《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權類型,具有以下特征:
對比項 | 夫妻住所選擇權 | 居住權 |
---|---|---|
法律領域 | 婚姻家庭法 | 物權法 |
權利主體 | 夫妻雙方 | 非房屋所有權人(含自然人) |
權利基礎 | 基于婚姻關系自動産生 | 需通過合同/遺囑設立并登記 |
權利内容 | 選擇共同住所的自由 | 對他人房屋的占有使用權 |
建議根據具體場景區分適用法律條款,涉及婚姻糾紛可參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房産使用權争議則需結合物權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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