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ption of domicile
live; reside; dwell; habitation; abidance; occupancy
【经】 residence
choice; election; option
【经】 option; selection option
居住选择权(Right to Choose Residence)指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自主决定居住地及居住方式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这为居住自由提供了基础保障。在法律英语中,该概念对应"residential autonomy"或"right of abode",强调不受非法限制的迁徙自由(《元照英美法词典》,2020版)。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居住选择权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国际比较法层面,《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明确将居住自由列为基本人权,中国作为缔约国通过《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规实现国际承诺的国内法转化。当前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案号:2023行终字第112号)进一步确认了跨省市就业人员平等居住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法律概念和搜索结果,"居住选择权"需要结合不同法律语境进行解释,主要涉及以下两个层面的含义:
根据,这是指夫妻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包含以下要点:
显示,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类型,具有以下特征:
对比项 | 夫妻住所选择权 | 居住权 |
---|---|---|
法律领域 | 婚姻家庭法 | 物权法 |
权利主体 | 夫妻双方 | 非房屋所有权人(含自然人) |
权利基础 | 基于婚姻关系自动产生 | 需通过合同/遗嘱设立并登记 |
权利内容 | 选择共同住所的自由 | 对他人房屋的占有使用权 |
建议根据具体场景区分适用法律条款,涉及婚姻纠纷可参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房产使用权争议则需结合物权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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