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eans of proof
quote
【法】 lodge a proof; put to the proof
means; measure; medium; method; plan; technique; way; ways and means
【計】 P; PROC
【醫】 modus
【經】 means; modus; tool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舉證方法"對應的英文表述為"method of presenting evidence",指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為證明主張事實而提供證據的具體方式與程式規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舉證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形式:
書證物證提交(Documentary Evidence) 要求當事人提交合同、票據、鑒定報告等書面材料原件,或與争議相關的物品。如無法提供原件,需說明理由并提交經核實的複制件。
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Audio-Visual Materials) 包含監控錄像、通話錄音、即時通訊記錄等數字化證據,其采集需符合《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定的完整性要求,避免經過篡改。
證人證言程式(Witness Testimony)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籤署保證書。特殊情況下可通過同步視頻作證,但需提前10日向法院提交證人名單及證言要點。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公布的(2023)最高法民終12號判決書顯示,采用"證據優勢規則"時,舉證方法需滿足證據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涉外案件還涉及《海牙取證公約》規定的域外證據公證認證程式。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舉證方法"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或法院依法收集、提交及運用證據的具體方式。以下從定義、主要方法和規則三個層面進行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舉證方法是指訴訟參與人履行舉證責任的具體途徑,既包括當事人主動提供證據,也包含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等法定程式。其本質是通過合法手段将證據材料轉化為定案依據的過程。
二、主要方法體系
當事人舉證 • 基本要求: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需自行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 • 特殊情形: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客觀無法收集的證據,可申請法院調取。
法院調查取證 • 啟動條件: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或法院認為審理需要的證據。 • 適用範圍:包括涉及身份關系、程式性事項、損害公益等特定案件類型。
代理人協助舉證 • 律師可代為申請證據保全、申請鑒定或勘驗。 • 專業代理人可運用法律知識對證據進行篩選和編排。
三、配套規則體系
需要說明的是,行政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行政機關對其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不同訴訟類型的具體舉證方法存在差異,建議根據案件性質選擇適用對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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