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證書英文解釋翻譯、拒絕證書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ertificate of protest
分詞翻譯:
拒絕的英語翻譯: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證書的英語翻譯:
certificate; chirograph; letter
【經】 certificate; credential
專業解析
在票據法領域,拒絕證書(Protest Certificate) 是由法定公證機構或其他依法有權出具證明的機構,應票據權利人的請求,在票據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出具的、證明該拒絕事實的正式書面文件。它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重要法律依據。
其核心含義與作用體現在:
- 法定拒付證明:當彙票或本票的付款人明确拒絕承兌(針對遠期彙票)或拒絕付款(針對即期票據或已到期的承兌彙票)時,持票人必須依法取得拒絕證書(除非票據上有免作拒絕證書的記載),才能向前手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它是對拒付行為的官方記錄和認證。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
- 追索權行使要件:拒絕證書是持票人證明其已依法提示票據請求承兌或付款但遭拒絕,并已履行了保全票據權利(即取得拒絕證明)這一必要步驟的關鍵證據。沒有有效的拒絕證書(或依法可替代的其他證明),持票人通常無法成功向前手追索。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 記載法定事項:一份完整的拒絕證書通常需記載:拒絕者和被拒絕者的名稱、票據的細節(如種類、金額、日期、號碼等)、提示的地點與日期、拒絕的事由(如“拒絕承兌”、“拒絕付款”、“無款支付”等)、拒絕證書作成的時間和地點、以及作成機關蓋章。這些要素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來源:票據法理論與實務慣例。
- 作成機關與時效:在中國,拒絕證書主要由票據付款地的公證機關(如公證處)出具。持票人必須在法定的提示期限内提示票據,并在被拒絕後的法定期限内(通常為自收到拒絕證明之日起3日内)将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并在更長的法定期限内(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行使追索權。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六條、第十七條。
英文對應術語與解釋:
- Protest Certificate / Certificate of Protest: 這是“拒絕證書”最直接和标準的英文翻譯。
- Noting / Noting Protest: 指公證人在票據上作初步記錄(Noting),隨後再出具正式的拒絕證書(Protest)。有時“Noting”也泛指該程式。
- Act of Protest: 指作成拒絕證書這一行為或過程本身。
- 核心功能(英文釋義): A formal legal document, typically drawn up by a notary public, evidencing that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such as a bill of exchange or promissory note) has been presented for acceptance or payment and that such acceptance or payment has been refused. It is a prerequisite for the holder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 against prior parties liable on the instrument.
相關術語:
- 拒絕承兌證書 (Protest for Non-Acceptance): 針對遠期彙票提示承兌時被拒絕出具的證書。
- 拒絕付款證書 (Protest for Non-Payment): 針對票據(已承兌彙票、即期彙票、本票)提示付款時被拒絕出具的證書。
- 拒付證書: 在中國台灣地區票據法中常用此術語,含義與拒絕證書相同。來源:中國台灣地區《票據法》。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Negotiable Instruments):這是中國規範票據行為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規定了拒絕證書(拒絕證明)的作用、取得要求及與追索權的關系。具體條款可參考全國人大官方網站或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中國法律資源庫)。核心條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十七條。
- 《英國彙票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 作為英美票據法的基石,該法詳細規定了拒絕證書(Protest)的程式、内容、時效及其在追索中的必要性(如第51條)。這是理解國際通用規則的重要參考。來源:英國立法官網或權威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 LexisNexis)。
- 票據法權威教材與專著: 如王小能著《票據法教程》、謝懷栻著《票據法概論》等,對拒絕證書的原理、實務操作有深入闡述。來源:各大學出版社或法律專業書店。
- 公證機構實務指南: 中國公證協會或地方公證處發布的關于辦理票據拒絕公證(拒絕證書)的業務指引,詳細說明了申請程式、所需材料、證書格式等。來源:中國公證網或地方公證處官網。
網絡擴展解釋
拒絕證書(又稱拒付書)是票據法中的核心概念,指由法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持票人依法行使票據權利但遭拒付或無法行使權利的正式法律文件。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作用
拒絕證書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必要證據。當彙票被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持票人需通過該證書證明其已履行提示義務但未獲結果,從而向前手(如背書人、出票人)追索票據金額及利息等費用。
二、主要類型
- 拒絕承兌證書:因付款人拒絕承兌票據而作成。
- 拒絕付款證書:因付款人拒絕支付票據金額而作成。
- 其他類型:如拒絕見票證書、參加承兌拒絕證書等(多見于特殊票據場景)。
三、制作要求
- 制作主體:通常由付款地公證機構出具,也可由付款人出具退票理由書或司法文書。
- 法律效力:一經制作即具法定證明力,除非有充分反證推翻。
- 國際差異:英美法系對本國票據不強制要求拒絕證書,但外國票據需作成;《日内瓦統一票據法》規定拒絕承兌證書可替代拒絕付款證書。
四、法律意義
- 追索權前提:持票人未取得拒絕證書則可能喪失追索權。
- 簡化程式:部分國家允許以退票理由書替代傳統公證證書,降低操作成本。
五、示例與格式
拒絕證書需包含持票人信息、提示時間、拒付事實及公證機構籤章,例如:
“茲應票據持有人×××的要求,本公證員于××××年×月×日向付款人×××提示票據,遭其拒絕付款。特此證明。”
拒絕證書是票據追索制度的核心證據文件,其制作需符合法定程式,且類型與要求因票據種類及法律體系而異。持票人需及時取得該證書以保障自身權益。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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