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证书英文解释翻译、拒绝证书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certificate of protest
分词翻译:
拒绝的英语翻译: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经】 refuse; rejection
证书的英语翻译:
certificate; chirograph; letter
【经】 certificate; credential
专业解析
在票据法领域,拒绝证书(Protest Certificate) 是由法定公证机构或其他依法有权出具证明的机构,应票据权利人的请求,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后出具的、证明该拒绝事实的正式书面文件。它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核心含义与作用体现在:
- 法定拒付证明:当汇票或本票的付款人明确拒绝承兑(针对远期汇票)或拒绝付款(针对即期票据或已到期的承兑汇票)时,持票人必须依法取得拒绝证书(除非票据上有免作拒绝证书的记载),才能向前手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它是对拒付行为的官方记录和认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追索权行使要件:拒绝证书是持票人证明其已依法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或付款但遭拒绝,并已履行了保全票据权利(即取得拒绝证明)这一必要步骤的关键证据。没有有效的拒绝证书(或依法可替代的其他证明),持票人通常无法成功向前手追索。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 记载法定事项:一份完整的拒绝证书通常需记载:拒绝者和被拒绝者的名称、票据的细节(如种类、金额、日期、号码等)、提示的地点与日期、拒绝的事由(如“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无款支付”等)、拒绝证书作成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作成机关盖章。这些要素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来源:票据法理论与实务惯例。
- 作成机关与时效:在中国,拒绝证书主要由票据付款地的公证机关(如公证处)出具。持票人必须在法定的提示期限内提示票据,并在被拒绝后的法定期限内(通常为自收到拒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并在更长的法定期限内(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行使追索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十七条。
英文对应术语与解释:
- Protest Certificate / Certificate of Protest: 这是“拒绝证书”最直接和标准的英文翻译。
- Noting / Noting Protest: 指公证人在票据上作初步记录(Noting),随后再出具正式的拒绝证书(Protest)。有时“Noting”也泛指该程序。
- Act of Protest: 指作成拒绝证书这一行为或过程本身。
- 核心功能(英文释义): A formal legal document, typically drawn up by a notary public, evidencing that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such as a bill of exchange or promissory note) has been presented for acceptance or payment and that such acceptance or payment has been refused. It is a prerequisite for the holder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 against prior parties liable on the instrument.
相关术语:
- 拒绝承兑证书 (Protest for Non-Acceptance): 针对远期汇票提示承兑时被拒绝出具的证书。
- 拒绝付款证书 (Protest for Non-Payment): 针对票据(已承兑汇票、即期汇票、本票)提示付款时被拒绝出具的证书。
- 拒付证书: 在中国台湾地区票据法中常用此术语,含义与拒绝证书相同。来源:中国台湾地区《票据法》。
权威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Negotiable Instruments):这是中国规范票据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拒绝证书(拒绝证明)的作用、取得要求及与追索权的关系。具体条款可参考全国人大官方网站或法律数据库(如北大法宝、中国法律资源库)。核心条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十七条。
- 《英国汇票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 作为英美票据法的基石,该法详细规定了拒绝证书(Protest)的程序、内容、时效及其在追索中的必要性(如第51条)。这是理解国际通用规则的重要参考。来源:英国立法官网或权威法律数据库(如Westlaw, LexisNexis)。
- 票据法权威教材与专著: 如王小能著《票据法教程》、谢怀栻著《票据法概论》等,对拒绝证书的原理、实务操作有深入阐述。来源:各大学出版社或法律专业书店。
- 公证机构实务指南: 中国公证协会或地方公证处发布的关于办理票据拒绝公证(拒绝证书)的业务指引,详细说明了申请程序、所需材料、证书格式等。来源:中国公证网或地方公证处官网。
网络扩展解释
拒绝证书(又称拒付书)是票据法中的核心概念,指由法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持票人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但遭拒付或无法行使权利的正式法律文件。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作用
拒绝证书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必要证据。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需通过该证书证明其已履行提示义务但未获结果,从而向前手(如背书人、出票人)追索票据金额及利息等费用。
二、主要类型
- 拒绝承兑证书:因付款人拒绝承兑票据而作成。
- 拒绝付款证书:因付款人拒绝支付票据金额而作成。
- 其他类型:如拒绝见票证书、参加承兑拒绝证书等(多见于特殊票据场景)。
三、制作要求
- 制作主体:通常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出具退票理由书或司法文书。
- 法律效力:一经制作即具法定证明力,除非有充分反证推翻。
- 国际差异:英美法系对本国票据不强制要求拒绝证书,但外国票据需作成;《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拒绝承兑证书可替代拒绝付款证书。
四、法律意义
- 追索权前提:持票人未取得拒绝证书则可能丧失追索权。
- 简化程序:部分国家允许以退票理由书替代传统公证证书,降低操作成本。
五、示例与格式
拒绝证书需包含持票人信息、提示时间、拒付事实及公证机构签章,例如:
“兹应票据持有人×××的要求,本公证员于××××年×月×日向付款人×××提示票据,遭其拒绝付款。特此证明。”
拒绝证书是票据追索制度的核心证据文件,其制作需符合法定程序,且类型与要求因票据种类及法律体系而异。持票人需及时取得该证书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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