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受理的訴狀英文解釋翻譯、拒絕受理的訴狀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ill ignored
分詞翻譯:
拒絕的英語翻譯: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受理的英語翻譯:
accept and hear a case
【法】 hear
訴狀的英語翻譯:
indictment; petition; record
【法】 bill; bill of complaint; extract; memorial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拒絕受理的訴狀”指法院經審查後決定不進入審理程式的起訴文件。其核心含義及法律場景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含義
-
中文法律術語:拒絕受理的訴狀
- 定義:原告提交起訴狀後,法院經形式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24條,法院需在7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若起訴缺乏實質要件(如原告不適格、無明确被告)或違反專屬管轄等程式規定,可裁定不予受理 。
-
英文對應術語:Pleading Subject to Dismissal 或Motion to Dismiss
- 定義:指被告向法院提出動議(Motion),主張原告的起訴狀(Complaint)存在法律缺陷(如無管轄權、未陳述可救濟的請求權),請求法院駁回起訴 。
- 典型場景:在英美法系中,被告可基于《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12(b)(6)(美國)提出動議,主張訴狀“未能陳述可予救濟的請求權” 。
二、拒絕受理的核心法律場景
-
中國法語境:
- 管轄權缺失:如糾紛屬于仲裁範圍(存在有效仲裁協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仲裁法》第5條)。
- 原告不適格:起訴人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或重複起訴(一事不再理原則)。
-
英美法語境:
- 程式性駁回(Procedural Dismissal):如訴訟送達程式違法、屬其他法院專屬管轄(Forum Non Conveniens)。
- 實體性駁回(Substantive Dismissal):訴狀未闡明法律認可的訴因(如僅陳述事實未指向具體侵權)。
三、法律後果與救濟途徑
- 裁定效力:在中國,不予受理裁定可上訴(《民訴法》第157條);在英美法系,駁回動議(Dismissal)後可修正訴狀(Amended Complaint)。
- 關鍵區别:中國“不予受理”發生于立案審查階段,而英美“駁回起訴”可在立案後由被告提出,二者均阻卻案件進入實體審理 。
四、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法律場景:
- 英美法術語解析:
- 比較法視角:
注:以上鍊接為相關機構官網,内容持續更新,建議訪問時檢索具體條款。
網絡擴展解釋
法院或仲裁機構“拒絕受理的訴狀”主要指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起訴文件。以下是具體情形及解釋:
一、核心情形
-
主體資格問題
- 原告不適格(如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
- 被告信息不明确(如姓名、住址缺失)。
-
内容要件缺失
- 訴訟請求不具體(如未明确賠償金額或履行義務内容);
- 缺乏基本事實與法律依據(如僅情緒化描述而無證據鍊)。
-
程式性瑕疵
- 超過訴訟時效且無中止/中斷事由(如民事糾紛超過3年未主張權利);
- 未完成前置程式(如勞動争議未經勞動仲裁直接起訴)。
-
管轄與重複問題
- 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如合同糾紛未按約定管轄法院提交);
- 重複起訴(對已生效裁判案件再次起訴)。
二、處理方式
法院通常會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訴狀會出具書面裁定說明理由,當事人可據此補充材料或調整訴訟策略。例如勞動仲裁中若訴狀未載明勞動關系證明,需補交勞動合同等材料後再申請。
建議當事人起訴前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22條關于起訴條件的規定,或通過法院立案庭咨詢具體材料要求。如需完整法律依據,可查看來源、3的詳細說明。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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