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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産的處理條款英文解釋翻譯、剩餘財産的處理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residuary clause

分詞翻譯:

剩餘的英語翻譯:

residue; leavings; overmeasure; overplus; remain; remainder; remnant; spare
surplus
【醫】 R.; residue; residuum; rest; vestige; vestigium
【經】 overplus

財産的英語翻譯: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處理的英語翻譯:

deal; dispose; handle; manage; manipulate; process; tackle; transact
【計】 processing
【化】 curing
【醫】 disposal; processing; treatment
【經】 deal; disposal; disposition; handle; process; processing; treatment

條款的英語翻譯: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剩餘財産的處理條款"(Disposition of Residual Assets Clause)指遺囑、信托或清算文件中,明确規定在清償債務、稅費及完成特定分配後,剩餘財産如何分配的法定條款。其核心要素包括: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功能

  1. 剩餘財産(Residual Assets)

    指扣除債務、喪葬費、遺産管理費、稅費及特定遺贈(Specific Bequests)後剩餘的遺産淨值,或企業清算中償付優先債權後的剩餘資産。

  2. 處理機制(Disposition Mechanism)

    條款需明确剩餘財産接收人(如法定繼承人、慈善機構)及分配比例。例如信托文件可能約定:"剩餘資産由受托人平均分配予委托人的在世子女"(The trustee shall distribute the residual assets equally to the grantor's living children)。

二、雙語對照關鍵結構

中文條款要素 英文對應表述
清償全部債務後 After payment of all just debts and expenses
剩餘財産之分配 Distribution of the residue
按等份額分割予 To be divided in equal shares among
生存的後嗣 Surviving issue

三、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應用

該條款需避免表述歧義,否則可能觸發繼承糾紛。參考《民法典》第1147條,遺囑執行人須優先履行債務清償義務,再執行剩餘分配。企業清算中則需符合《公司法》第186條規定的清償順序,剩餘財産方可在股東間按出資比例分配。

權威參考來源:

術語定義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residuary estate"詞條;清算程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7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遺囑執行規範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第1123-1149條。

網絡擴展解釋

剩餘財産的處理條款是指法人或企業在終止時,對其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資産如何分配的法定規則。以下是核心要點解析:


一、適用對象分類

  1. 非營利法人(公益性質)

    • 禁止分配:為公益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剩餘財産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會員分配()。
    • 強制轉交:剩餘財産需按章程或權力機構決議用于公益目的;若無法執行,由主管機關轉給宗旨相近的法人,并公告()。
    • 法律後果:違法分配構成不當得利,需返還;未依法處理可能影響法人注銷程式()。
  2. 營利性企業(公司、合夥企業)

    • 分配原則:
      • 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 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 合夥企業:按合夥協議約定比例分配;無約定則平均分配()。

二、處理順序

  1. 法定清償順序:
    剩餘財産需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保、稅款、債務後分配()。
  2. 分配前提:
    必須完成全部債務清償,否則不得向股東分配()。

三、特殊情形處理

  1. 破産清算:
    • 剩餘財産=清算淨收益×(1-企業所得稅稅率)()。
    • 分配後需提交破産財産分配報告,法院裁定終結程式()。
  2. 無剩餘財産:
    若清算後財産為負數,直接終止,無需分配()。

四、法律依據


五、違規風險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查看《民法典》第九十五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等法規原文,或參考律圖、法律快車等權威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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