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notice of protest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經】 promise to pay
advice note; notice
【化】 note; notice
【經】 advice; notification
拒絕承付通知書(Notice of Dishonor)是國際貿易和票據法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指彙票、支票等票據被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由持票人、公證機構或銀行向出票人及相關責任方發出的正式通知。該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中被定義為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必備程式要件。
從國際實踐角度,拒絕承付通知書需包含三項核心要素: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6條,銀行發出拒付通知需明确說明單據不符點,且須在收到單據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内完成。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503條則規定了不同國家的拒付通知時限标準,如境内票據為30日,國際票據為90日。
該文書的法律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十條得到進一步确認,未按規定期限發出通知将導緻持票人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實務操作中,公證機構出具的拒絕證書(Protest)可作為跨境訴訟的關鍵證據。
拒絕承付通知書(Notice of Dishonour)是國際貿易或金融交易中,銀行或相關機構因單據存在不符點而拒絕履行付款義務時發出的正式文件。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定義與作用
該通知書是銀行根據信用證統一慣例(如UCP500),在審核單據發現不符點(如單據缺失、信息矛盾等)後,向受益人(如出口方)發出的拒付聲明。其目的是明确告知拒付理由,并終止當前付款流程。
法律依據與要求
主要内容
通常包含以下信息:拒付聲明、具體不符點清單、單據處理方式(如退回或暫存)、受益人申訴期限等。
後續處理
受益人收到通知後,可選擇修正單據重新提交、要求買方直接付款,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争議。若銀行未按規則操作(如未一次性列明問題),受益人可主張權利。
提示:該通知書常見于信用證交易,實務中需嚴格遵循國際慣例以避免糾紛。建議參考UCP600(現行版本)等最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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