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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承兌的追索權英文解釋翻譯、拒絕承兌的追索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recourse for non-acceptance

分詞翻譯:

拒絕承兌的英語翻譯:

【經】 actual dishonour; dishonour; non-acceptance

追索權的英語翻譯:

recourse
【經】 recourse; right of recourse

專業解析

拒絕承兌的追索權 (Right of Recourse for 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

在票據法領域,“拒絕承兌的追索權”指持票人向彙票付款人提示承兌時遭拒後,依法向背書人、出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該權利是票據持有人在遭拒付時的重要救濟手段,其核心要素如下:

  1. 權利觸發條件

    需滿足法定拒付形式:付款人明确拒絕承兌、承兌附條件,或提示承兌後規定期限内未獲回應(如中國《票據法》第62條要求取得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

  2. 追索對象範圍

    持票人可向所有前手債務人(背書人、出票人、保證人)行使追索權,且不受票據債務人間内部責任順序限制(《票據法》第68條)。

  3. 權利内容

    追索金額包括票面金額、利息及取得拒付證明的費用(《票據法》第70條)。被追索人清償後可向其前手發起“再追索”,形成債務鍊追溯機制。

  4. 時效限制

    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時效為票據到期日起2年;對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為拒付日起6個月(《票據法》第17條)。

術語英譯對照

權威依據

中國《票據法》(全文見全國人大官網)第61-68條明确規定了追索權的行使條件、程式和範圍;聯合國《國際彙票本票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s)第45條亦對國際票據拒付追索作出規範。

注:本解釋基于現行法律條文及票據法理,英文術語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和《布萊克法律詞典》标準譯法。

網絡擴展解釋

拒絕承兌的追索權是持票人在彙票到期前因被拒絕承兌而行使的票據權利,屬于期前追索權的一種。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行使條件及追索對象四方面詳細解釋:

一、定義

當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但遭明确拒絕(如付款人未籤章、未按期答複)或發生法定拒付情形(如承兌人死亡、逃匿或被宣告破産)時,持票人可跳過付款請求權,直接向前手(背書人、出票人等)要求償還彙票金額及利息、費用。這一權利旨在保障持票人權益,避免因付款人信用風險受損。

二、法律依據

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彙票到期日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

  1. 彙票被拒絕承兌(如付款人明确表示不承兌);
  2. 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3. 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産或責令終止業務。

三、行使條件

  1. 合法提示承兌: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 取得拒絕證明:需由公證機構等出具拒絕承兌的書面證明(如未取得,需承擔舉證責任);
  3. 及時通知前手:持票人應在法定期限内将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前手。

四、追索對象

持票人可向所有前手債務人追索,包括:

拒絕承兌的追索權是票據法賦予持票人的“第二次請求權”,其核心在于保障持票人在承兌階段受阻時的救濟途徑,需嚴格滿足法定條件和程式。若需具體操作指引,可參考《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五條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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