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ecourse for non-acceptance
拒绝承兑的追索权 (Right of Recourse for 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
在票据法领域,“拒绝承兑的追索权”指持票人向汇票付款人提示承兑时遭拒后,依法向背书人、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该权利是票据持有人在遭拒付时的重要救济手段,其核心要素如下:
权利触发条件
需满足法定拒付形式:付款人明确拒绝承兑、承兑附条件,或提示承兑后规定期限内未获回应(如中国《票据法》第62条要求取得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追索对象范围
持票人可向所有前手债务人(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且不受票据债务人间内部责任顺序限制(《票据法》第68条)。
权利内容
追索金额包括票面金额、利息及取得拒付证明的费用(《票据法》第70条)。被追索人清偿后可向其前手发起“再追索”,形成债务链追溯机制。
时效限制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时效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为拒付日起6个月(《票据法》第17条)。
术语英译对照
权威依据
中国《票据法》(全文见全国人大官网)第61-68条明确规定了追索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和范围;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s)第45条亦对国际票据拒付追索作出规范。
注:本解释基于现行法律条文及票据法理,英文术语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和《布莱克法律词典》标准译法。
拒绝承兑的追索权是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因被拒绝承兑而行使的票据权利,属于期前追索权的一种。以下从定义、法律依据、行使条件及追索对象四方面详细解释:
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但遭明确拒绝(如付款人未签章、未按期答复)或发生法定拒付情形(如承兑人死亡、逃匿或被宣告破产)时,持票人可跳过付款请求权,直接向前手(背书人、出票人等)要求偿还汇票金额及利息、费用。这一权利旨在保障持票人权益,避免因付款人信用风险受损。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日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可向所有前手债务人追索,包括:
拒绝承兑的追索权是票据法赋予持票人的“第二次请求权”,其核心在于保障持票人在承兑阶段受阻时的救济途径,需严格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若需具体操作指引,可参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五条或咨询专业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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