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op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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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adoptor
被收養者(bèi shōuyǎng zhě)指通過法定收養程式,由收養人依法接納并建立親子關系的人,其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該術語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英文"adoptee",強調其在收養關系中的被動接受方身份。
主體身份
被收養者通常為未成年人(如孤兒、棄嬰或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兒童),部分司法管轄區也允許收養成年人。收養行為需經法定程式确認,導緻被收養者與原生家庭的權利義務終止,與收養人建立拟制血親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權利義務變更
被收養者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受撫養權及教育權,同時需履行對養父母的贍養義務。原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因收養而消除(特殊約定除外),此特征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明确界定為"legal transfer of parental rights"。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21條強調,收養應以兒童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确保被收養者獲得身份安全感和家庭成長環境。研究顯示,規範的收養程式能顯著降低被收養者因身份缺失導緻的心理發展風險(Child Welfare Information Gateway, 2021)。
引用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全國人大官網
《元照英美法詞典》"adoptee"詞條,法律出版社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1條,UNICEF官方文件庫
被收養者(又稱被收養人)是指通過法定程式被他人收養,并與之形成拟制血親關系的未成年人。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被收養者與收養人通過法律程式建立親子關系,雖無自然血緣,但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義務。
被收養者通常包括:
需通過民政部門辦理正式收養登記,确保符合法定條件(如收養人無子女或僅有一名子女等)。
提示:具體案例可能涉及複雜法律程式,建議參考《民法典》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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