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ctrine of continuous transportaton
繼續運輸主義(Continuing Transportation Doctrine)是國際海運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指在戰争或武裝沖突期間,交戰國對途經其控制海域的中立國船舶所載非禁運貨物,應當允許其繼續完成原定航程而不予扣押或沒收。該原則最早見于1909年《倫敦海戰法規宣言》第35條,旨在平衡交戰方軍事需求與中立國貿易權益。
根據《牛津法律大辭典》(Oxford Law Dictionary)的漢英對照解釋,該術語的核心理念包含三個要素:
現代實踐中,該原則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7條"公海自由"條款中得到延伸應用,國際海事組織(IMO)2020年發布的《武裝沖突期間航運指南》特别強調,繼續運輸權的適用前提是船舶未從事敵對行動。中國在《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3條中亦采納類似原則,要求保障無害通過船舶的合法權益。
注:相關法律文本可參考聯合國官方文件庫(https://legal.un.org/)及國際海事組織數據庫(https://www.imo.org/),具體條款以頒布機構公布版本為準。
繼續運輸主義(Doctrine of Continuous Transportation)是法律領域的一個術語,主要用于描述運輸合同或國際貨物運輸中的連續性原則。以下為詳細解釋:
該原則主張,當貨物運輸涉及多個階段或多種運輸方式(如海運、陸運、空運)時,整個運輸過程應被視為一個連續的、不可分割的整體。即使存在中途停留、轉運或存儲,法律上仍認定運輸行為持續有效。
通過将運輸行為“連續化”,降低糾紛處理複雜度,确保貨物全程可追溯,并強化承運方的義務。需注意,具體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不同解釋,建議結合個案咨詢專業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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