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llective bagaining
collectivity
【經】 group; mass
negotiate; palaver; parley; transact; treaty
【經】 negotiate; negotiation
集體談判(Collective Bargaining)是勞資雙方通過平等協商确定勞動條件的重要機制,其定義為雇員代表(通常為工會)與雇主或雇主組織就工資、工時、福利、工作環境等事項進行的正式談判過程。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公約》(第98號公約),集體談判的核心在于保障勞動者通過組織化力量實現權益平衡。
從法律構成分析,集體談判包含三個要素:
在實踐層面,集體談判機制需滿足三項原則:
該制度的社會價值體現在:通過規範化對話渠道減少勞資沖突,提升生産效率(哈佛大學勞資關系研究中心2009年實證研究),同時促進企業社會責任履行(國際雇主組織聯合聲明)。
集體談判是勞動關系中重要的協商機制,其核心定義、功能及特點如下:
集體談判指工會或職工代表與雇主或雇主組織就勞動條件、權益保障等事項進行協商的過程。談判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國際勞工組織将其定義為:雙方通過談判确定工作條件、調整雇主與工人(組織)關系。
談判議題通常包括:
在中國,集體談判通常稱為“集體協商”,主要形式為企業工會與資方協商籤訂集體合同。這一機制被視作協調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工具。
需注意,集體談判不同于個體協商,其核心在于集體行動權的行使。不同國家的實施模式受法律、工會力量等因素影響,例如歐洲多采用行業級談判,而中國側重企業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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