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quarter sessions
season
【醫】 season
【經】 qtr
careful; examine; interrogate; know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季審法庭(Quarter Sessions)是英格蘭和威爾士曆史上的一種基層刑事法庭制度,主要處理中等嚴重程度的刑事案件,其名稱源于每年按季度開庭審理案件的慣例。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季審法庭”對應英文術語“Quarter Sessions”,指由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組成的合議庭,每季度(通常為1月、4月、7月、10月)在郡或自治市開庭一次。其核心職能包括:
季審法庭起源于14世紀愛德華三世時期,最初為監督《勞工法令》執行而設立。其法律地位在《1971年法院法》(Courts Act 1971)中被正式廢除,職能由刑事法院(Crown Court)接管。該制度存續期間,其管轄權依據包括:
季審法庭在司法體系中高于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負責審理治安法院移交的上訴案件或更嚴重的罪行。例如:
“Quarter Sessions”的中文譯名“季審法庭”被廣泛采納于權威法律辭典及學術文獻,例如:
參考資料:
“季審法庭”是英國曆史上的一種司法機構,其名稱源于其每年定期開庭四次的制度。以下是關于該詞的具體解釋:
定義與起源
季審法庭(Quarter Sessions)由英國國王愛德華三世于1362年通過法令正式設立。它最初是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的專屬法庭,負責處理地方司法和行政事務,因每年在四季各召開一次會議而得名。
主要職能
曆史作用
在英國社會轉型時期(尤其是中世紀向近代過渡階段),季審法庭的職能逐漸擴展,從單純的司法機構演變為兼具行政管理的綜合性機構。它不僅解決了地方糾紛,還參與制定社會政策,適應了當時經濟變革和人口增長帶來的治理需求。
與現代法庭的差異
不同于現代法院(如、3中提到的專門審理各類訴訟案件的機構),季審法庭更強調地方自治和行政司法合一的特點。隨着19世紀司法改革,其職能逐漸被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取代,最終于1971年正式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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