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licensing agreement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經】 agreement on licensing; license agreement
普通許可證協議(Simple License Agreement)指許可方(Licensor)允許被許可方(Licensee)在約定範圍内使用其知識産權(如專利、商标、著作權等),但許可方保留自行使用及向第三方再許可的權利。其核心特征為非獨占性(Non-exclusive),區别于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
非獨占性(Non-exclusive)
被許可方不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方可同時授權多方使用同一知識産權。例如,軟件開發商可将普通許可證授予多個企業使用其程式。
來源:《知識産權許可實務指南》
授權範圍限制
協議需明确限定使用方式、地域、期限等。如某品牌授權制造商在特定地區生産商品,超出範圍即構成違約。
來源: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技術許可條款規範
許可方保留權利
許可方保留自行使用、改進知識産權的權利,并可向第三方發放同類許可(如出版社向多家書店授予圖書銷售許可)。
來源:中國《合同法》第342條關于技術許可的規定
普通許可證無需政府登記即生效,但涉及專利或商标時需備案以對抗第三人。被許可方需警惕許可方過度授權導緻的市場競争加劇風險。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4條
權威參考: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知識産權許可示範條款
- 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許可合同備案指南》
普通許可證協議是知識産權或技術授權中的一種常見形式,其核心特點在于授權範圍的非獨占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普通許可證協議指出讓方(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地域内,允許受讓方(被許可方)使用其技術、商标、專利或軟件等知識産權,同時許可方保留自身使用權,并有權向第三方再授權。例如,某企業獲得某技術的普通許可後,許可方仍可将該技術授權給其他企業使用。
普通許可可進一步分為:
普通許可常見于技術轉讓、專利授權等領域,尤其適合需要廣泛推廣技術或降低使用成本的情況。例如,某軟件公司通過普通許可向多家企業授權使用其技術,以擴大市場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普通許可合同需明确技術使用範圍、期限及費用,且專利實施許可僅在專利權有效期内有效。
普通許可證協議通過非獨占授權平衡了技術推廣與權利保留的需求,是國際技術貿易中成本較低且靈活的選擇。如需了解排他許可、獨占許可的區别,可進一步參考相關分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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