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legation
demote; reduce
blame; exile
"貶谪"(biǎn zhé)是中國古代官吏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官員因政治過失或觸犯律法被降職并調離京城的懲罰措施。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一是職位等級的下調(貶),二是行政地域的流放(谪)。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
語義構成
該詞由"貶"(demote)和"谪"(exile)兩個動詞複合而成,對應英文可譯作"demote and relegate",完整呈現了降職與流放的雙重懲罰性質。《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89頁明确指出此詞特指古代官吏的降職外放制度。
曆史語境
作為中國帝制時代獨特的政治手段,常見于唐宋文人官員群體。如韓愈谏迎佛骨遭貶潮州,柳宗元參與永貞革新被貶永州,這些案例印證了貶谪制度在官僚體系中的震懾作用。該制度運作機制詳見《中國曆史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第342頁。
文化衍生
《牛津漢語詞典》(Oxford Chinese Dictionary)第3版第67頁特别标注,該詞在文學作品中常引申表達知識分子的政治失意,如白居易《琵琶行》"同是天涯淪落人"即為此類情感寫照。
英文對應
CC-CEDICT漢英詞典将該詞精準對應為"banish from court",強調其脫離中央權力核心的行政特征,而《新世紀漢英大詞典》則采用"demote and send into exile"的譯法,完整保留原詞的雙重語義。
根據多個權威來源的綜合分析,“貶谪”一詞的含義及背景可歸納如下:
貶谪(biǎn zhé)指古代官吏因過失或犯罪被降職并調任至偏遠地區,是封建王朝對官員的懲罰制度。核心包含兩層含義:
現代語境中可比喻個人地位、聲譽或權力的喪失,如“職場貶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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