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rgency order
exigence; exigency; instancy; urgency
【醫】 emergency
crib; imprison; lock
【醫】 internation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緊急拘禁令"指司法機關在特定緊急情況下(如嫌疑人可能毀滅證據、逃跑或繼續危害社會時),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臨時人身自由限制措施。其法律依據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授權公安機關在符合法定情形時先行拘留嫌疑人,事後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英文譯為"Emergency Detention Order" 或"Urgent Custody Warrant",具體含義需分法系理解: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要求"arbitrary detention"(任意拘禁)的禁止,強調緊急拘禁需符合"legality and necessity"(合法性及必要性)原則。
根據中國司法實踐,啟動緊急拘禁需同時滿足:
權威參考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 美國聯邦法院規則(gov.uscourts)
- 英國立法網(legislation.gov.uk)
-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org)
- 中國公安部行政規章數據庫
“緊急拘禁令”是法律領域中一個較為特殊的術語,其含義和適用場景需要結合法律體系具體分析:
緊急拘禁令(英文:urgency order)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指在特定緊急情況下,執法機關為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擴大而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臨時性強制命令。其核心特點是緊急性和暫時性。
類型 | 法律依據 | 目的 | 期限 |
---|---|---|---|
緊急拘禁令 | 行政法 | 緊急防控、證據保全 | 短期,通常數日内 |
刑事拘留 | 刑事訴訟法 | 偵查犯罪 | 最長37日 |
治安拘留(行政處罰) | 治安管理處罰法 | 處罰違法行為 | 15日以内 |
緊急拘禁令是一種特殊行政強制措施,強調在緊急狀态下快速限制人身自由以維護公共利益,需與其他拘留類型(刑事、治安)嚴格區分。具體適用需參考《行政強制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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