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取證詞英文解釋翻譯、聽取證詞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hear wintesses
分詞翻譯:
聽取的英語翻譯:
listen to
證詞的英語翻譯:
testimony; witness
【經】 attestment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聽取證詞”指司法或準司法程式中,有權機關(如法官、仲裁員、聽證官)正式接收并考量證人提供的口頭或書面陳述,以查明事實的過程。其核心含義與英文術語緊密對應,具體解析如下:
一、 基本定義與英文對應
- 聽取 (Hear/Take):
- 指主動接收、聆聽的行為。強調程式主導者(如法官)的職權行為,而非被動聽取。
- 英文對應:
Hear
(最常用) / Take
(如 Take testimony/deposition
)。
- 例:法庭聽取證詞 → The courthears testimony.
- 證詞 (Testimony/Deposition):
- 指證人在宣誓或鄭重聲明後,就其所知案件事實所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是法定證據形式之一。
- 英文對應:
Testimony
: 最通用術語,泛指在法庭、仲裁庭等正式場合提供的證言。 (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對Testimony的定義)
Deposition
: 特指在法庭審理前,于庭外(通常在律師辦公室)經宣誓後錄取的書面證詞記錄,屬證據開示程式的一部分。 (依據《布萊克法律詞典》對Deposition的釋義)
- 例:證人證詞 → Witnesstestimony; 錄取證詞 → Take adeposition.
二、 司法程式中的具體場景與英文表達
- 法庭審理階段 (At Trial):
- 行為描述: 法官(或陪審團)聽取證人當庭提供的證詞。
- 英文表達:
Hear testimony
/ Receive testimony
.
- 關鍵點: 此階段證詞通常以口頭形式當庭呈現,接受交叉質詢。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庭規則》關于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 庭外取證/證據開示階段 (Discovery - Deposition):
- 行為描述: 在案件進入正式庭審前,一方律師在法庭書記員或公證人面前,聽取對方證人或己方證人經宣誓後提供的證詞(通常被記錄成書面筆錄或錄像)。
- 英文表達:
Take a deposition
/ Depose a witness
.
- 關鍵點: 此階段“聽取證詞”的目的主要是固定證據、了解對方案情、為庭審做準備。形成的書面記錄也稱為
Deposition
。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收集與舉證時限的相關規定(可類比英美法系Discovery程式中的Deposition目的)。 (參考中國法律對證據開示精神的體現)
三、 核心要點總結
- 聽取證詞 (Hearing/Taking Testimony/Deposition) 是一個程式性、職權性行為,主體是裁判者或經授權的詢問者。
- 證詞 (Testimony/Deposition) 是内容,指證人經宣誓後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 Testimony 是證詞的最普遍英文對應詞,適用于各種正式程式中的證言。
- Deposition 是特定程式(庭外取證) 中錄取的證詞及其記錄,是
Testimony
的一種特殊形式。
- 中文“聽取證詞”在不同程式階段,對應不同的英文重點:
- 法庭審理:
Hear testimony
。
- 庭外取證:
Take a deposition
/ Depose a witness
。
四、 注意事項
- 程式正義: “聽取”強調在法定程式保障下進行,如宣誓、告知權利義務、允許質證等。英文同樣強調
Under oath
(經宣誓)。
- 證據規則: 聽取的證詞需符合相關性、合法性等證據規則才能被采納 (
Admissible testimony
)。 (依據普遍證據法原則)
- 主體差異: 仲裁程式中,仲裁員聽取證詞同樣適用
Hear testimony
。
權威來源參考:
-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0) - “Testimony”, “Deposition” 詞條。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 “Testimony”, “Deposition”, “Hear” 詞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 證據章節相關條款。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 證據部分相關規定。
網絡擴展解釋
“聽取證詞”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在法律程式(如法庭審判、聽證會、調查等)中,相關主體(如法官、陪審團、仲裁員等)通過證人陳述的方式獲取案件相關事實的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含義
- 聽取:指主動接收、審查信息的行為。
- 證詞:證人在法律程式中提供的口頭或書面陳述,内容涉及其對案件事實的直接感知或專業知識。
- 因此,“聽取證詞”即指在法律程式中,通過證人陳述來核實事實、輔助裁判的正式環節。
法律程式中的場景
- 法庭審判
法官或陪審團通過聽取控辯雙方傳喚的證人證詞,判斷案件事實。例如:刑事案件中目擊者陳述案發經過。
- 聽證會
在行政或立法聽證中,相關方聽取專家或當事人的證詞以制定政策或裁決争議。
- 仲裁或調解
仲裁員通過證人證詞了解糾紛細節,作出裁決依據。
參與主體
- 聽取方:法官、陪審團、仲裁員、調查委員會成員等。
- 陳述方:證人(包括普通證人、專家證人等)。
- 輔助方:律師(通過提問引導證詞)、書記員(記錄證詞内容)。
流程與形式
- 宣誓:證人需宣誓保證證詞真實性,否則可能構成僞證罪。
- 直接詢問:傳喚證人的一方律師首先提問,引導證人陳述。
- 交叉詢問:對方律師對證詞進行質疑,以檢驗可信度。
- 記錄方式:口頭陳述(最常見)、書面證詞、視頻錄像等。
重要性
- 證據效力:證詞是法律程式中重要的直接證據形式。
- 事實認定:幫助裁判者還原案件真相,尤其是缺乏物證時。
- 程式公正:通過雙方質證(交叉詢問)保障證詞可靠性。
注意事項
- 證人需具備作證資格(如精神正常、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
- 證詞需基于親身經曆或專業領域,不得包含推測或傳聞(部分法律體系例外)。
- 僞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體系(如中國、美國)中的差異,可提供補充信息以便針對性說明。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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