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risonment in the first division
警察局拘禁的漢英法律釋義與適用解析
"警察局的拘禁"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detention in a police station",指公安機關依法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采取的臨時性人身自由限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該措施需基于初步證據,旨在調查核實案情或防止嫌疑人逃避司法程式(來源:《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從程式要件看,拘禁須滿足以下條件:
實踐中,拘禁與逮捕(arrest)存在本質差異:前者為臨時性調查手段,後者需經檢察院批準并指向明确犯罪證據(來源:《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國際人權公約亦強調,拘禁期間禁止刑訊逼供,被拘禁人有權要求律師介入(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
注: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中國人大網《刑事訴訟法》全文及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和搜索結果,“警察局的拘禁”主要指公安機關依法對特定人員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主要分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兩類,具體如下:
行政拘留
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如打架鬥毆、賣淫嫖娼等),公安機關可采取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期限一般為10日以内,最長不超過15日;合并處罰時不超過20日。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明确行政拘留為治安處罰種類之一。
刑事拘留
適用于涉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屬于臨時性強制措施。期限通常不超過30日,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至37日。期間嫌疑人通信等權利可能受限以配合偵查。
合法拘禁條件
需符合法定程式,如明确法律依據、出示證件、及時通知家屬等。
非法拘禁認定
若公安機關未依法定程式剝奪他人自由(如無證拘留、超期羁押等),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刑法》第238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加重處罰。
被拘禁人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警察局的拘禁”需嚴格遵循法律程式,區分行政與刑事性質,并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若對拘留決定有異議,建議及時尋求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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