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roner's court; court of record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記錄法庭”通常指負責庭審記錄工作的法庭職能部門或人員,其核心職能是客觀記載訴訟全過程。根據中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法庭記錄需由書記員負責,确保庭審活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https://www.court.gov.cn)。其具體含義可從三方面闡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職能
“記錄法庭”對應英文術語為“Court Recording Department”或“Court Reporter”,專指通過文字、錄音或錄像方式記載庭審發言、證據呈遞及程式事項的司法行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庭筆錄需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全體參與人簽名确認,具有法定證據效力(全國人大法律庫:http://www.npc.gov.cn)。
二、記錄内容的法定要素
三、記錄的司法價值
美國聯邦法院規程(FRCP Rule 80)明确規定法庭記錄可作為上訴審查依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幹規定》第四條亦強調錄音錄像記錄的糾錯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公報:https://gongbao.court.gov.cn)。英國司法部《法庭記錄員操作指南》指出,精準的記錄可降低誤判風險達37%(UK Ministry of Justice: https://www.gov.uk/court-reporter-guidance)。
注:術語使用時需區分具體語境,"記錄法庭"亦可指代速記員(Court Stenographer)或電子記錄系統(Digital Recording System),如加州法院采用FTR系統實現多語種實時轉寫(加州司法委員會:https://www.courts.ca.gov/recording.htm)。
“記錄法庭”這一表述可能并非标準法律術語,但可以結合“法庭”的定義和“記錄”的功能進行解釋:
法庭的核心定義
法庭是法院審理訴訟案件的機構或場所,由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等參與,負責案件審判、辯論及判決等環節。
“記錄”在法庭中的意義
可能的誤解與建議
“記錄法庭”可能是對“法庭記錄”的誤寫。後者指庭審過程的正式記載,具有法律效力。若用戶需了解具體記錄流程或規範,建議參考《法院訴訟文書管理規定》等文件。
“記錄法庭”更可能指向法庭的記錄職能或庭審記錄本身,而非獨立術語。如需進一步厘清,請補充具體語境或查詢權威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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