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aw of comparative cost
【法】 comparative costs
law
【化】 law
【醫】 law
比較成本定律(Law of Comparative Cost)是國際貿易理論中的核心概念,由經濟學家大衛·李嘉圖在1817年提出的比較優勢理論(Theory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發展而來。其核心思想是:不同國家應專注于生産自身相對成本更低的産品,并通過貿易交換實現整體效率提升,而非僅依賴絕對成本優勢。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該術語對應英文為"Law of Comparative Cost",強調生産要素投入的相對差異(relative differences)。例如,若國家A生産1單位布匹需2小時勞動,生産1單位葡萄酒需4小時;國家B生産同量布匹需3小時,葡萄酒需6小時。雖然國家B在兩種商品上的絕對成本均高于A,但其布匹生産的機會成本更低(葡萄酒/布匹成本比為6/3=2,低于A的4/2=2),因此B應專業化生産布匹并參與貿易。
該定律的現實意義體現在三方面:
需注意的實踐限制包括運輸成本、貿易壁壘和技術變革對成本結構的影響。例如,數字技術削弱了傳統勞動力成本優勢,促使理論模型向“全球價值鍊分工”演進(《經濟學人》2024年全球貿易趨勢分析)。
比較成本定律(Theory of Comparative Cost),又稱比較優勢理論,是國際貿易理論的核心基礎之一,由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大衛·李嘉圖(David Ricardo)提出。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比較成本理論認為,國際貿易的基礎并非絕對成本差異,而是相對成本差異。即使一國在所有産品生産上均處于絕對劣勢,仍可通過集中生産并出口其“相對劣勢較小”(即比較成本較低)的産品,進口“相對劣勢較大”的産品,從而實現整體貿易利益最大化。
假設甲國生産1單位葡萄酒需80小時勞動,生産1單位布匹需90小時;乙國生産同樣單位葡萄酒需120小時,布匹需100小時。雖然乙國在兩種産品上均處絕對劣勢,但其生産布匹的相對成本更低(乙國布匹成本為甲國的1.11倍,葡萄酒為1.5倍),因此乙國應出口布匹,甲國出口葡萄酒,雙方均能獲益。
如需更完整的理論模型或公式推導,可參考經濟學教材或國際貿易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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