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law of comparative cost
【法】 comparative costs
law
【化】 law
【医】 law
比较成本定律(Law of Comparative Cost)是国际贸易理论中的核心概念,由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在1817年提出的比较优势理论(Theory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发展而来。其核心思想是:不同国家应专注于生产自身相对成本更低的产品,并通过贸易交换实现整体效率提升,而非仅依赖绝对成本优势。
从汉英词典角度解析,该术语对应英文为"Law of Comparative Cost",强调生产要素投入的相对差异(relative differences)。例如,若国家A生产1单位布匹需2小时劳动,生产1单位葡萄酒需4小时;国家B生产同量布匹需3小时,葡萄酒需6小时。虽然国家B在两种商品上的绝对成本均高于A,但其布匹生产的机会成本更低(葡萄酒/布匹成本比为6/3=2,低于A的4/2=2),因此B应专业化生产布匹并参与贸易。
该定律的现实意义体现在三方面:
需注意的实践限制包括运输成本、贸易壁垒和技术变革对成本结构的影响。例如,数字技术削弱了传统劳动力成本优势,促使理论模型向“全球价值链分工”演进(《经济学人》2024年全球贸易趋势分析)。
比较成本定律(Theory of Comparative Cost),又称比较优势理论,是国际贸易理论的核心基础之一,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提出。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比较成本理论认为,国际贸易的基础并非绝对成本差异,而是相对成本差异。即使一国在所有产品生产上均处于绝对劣势,仍可通过集中生产并出口其“相对劣势较小”(即比较成本较低)的产品,进口“相对劣势较大”的产品,从而实现整体贸易利益最大化。
假设甲国生产1单位葡萄酒需80小时劳动,生产1单位布匹需90小时;乙国生产同样单位葡萄酒需120小时,布匹需100小时。虽然乙国在两种产品上均处绝对劣势,但其生产布匹的相对成本更低(乙国布匹成本为甲国的1.11倍,葡萄酒为1.5倍),因此乙国应出口布匹,甲国出口葡萄酒,双方均能获益。
如需更完整的理论模型或公式推导,可参考经济学教材或国际贸易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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