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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加刑罰英文解釋翻譯、累加刑罰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umulative punishment

分詞翻譯:

累加的英語翻譯:

【計】 ACC; accumlation; accumulating; totalizing

刑罰的英語翻譯:

penalty; punishment
【法】 criminal penalty; infliction; pains and penalties; penal treatment
penalty; punishment; sentence

專業解析

累加刑罰(Cumulative Punishment)是刑法學術語,指在數罪并罰的情形下,對犯罪人分别宣告的刑罰進行疊加執行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将多個獨立罪名的刑期合并計算,而非僅執行最重刑罰。該制度在不同法系中存在顯著差異:

  1. 中國刑法中的適用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數罪并罰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即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但管制不超過3年,拘役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執行20年,總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執行25年。此規定體現了對累加刑罰的限制,避免刑期過度嚴苛。

  2. 普通法系的實踐對比

    英美法系中,“consecutive sentences”允許對嚴重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疊加執行刑期,例如美國聯邦量刑指南(U.S.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規定特定情形下毒品犯罪、持械搶劫等需連續服刑,實際刑期可能遠超單一罪名上限。

  3. 術語的漢英對照與學理争議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累加刑罰”譯為“cumulative punishment”,強調其與“合并執行”(concurrent sentence)的本質區别。學界争議集中于該制度是否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部分研究指出過度累加可能導緻實質不公,尤其在跨國司法協作中可能引發人權争議。

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累加刑罰”是刑法中針對數罪并罰的一種處理方式,指對同一犯罪主體因多個犯罪行為分别判刑後,将各罪刑期合并計算并依法确定最終執行刑期的制度。具體規則如下:

  1. 總和刑期與最高刑期限制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若一人犯數罪且未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法院需在各罪刑期總和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确定最終刑期。例如:

    •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超過20年;
    • 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過25年。
  2. 不同刑種的執行規則

    • 有期徒刑與拘役:僅執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執行;
    • 有期徒刑/拘役與管制:主刑(有期徒刑或拘役)執行完畢後,仍需執行管制;
    • 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不同的分别執行(如罰金與剝奪政治權利需同時執行)。
  3. 與“累犯”的區别
    “累犯”指受過刑罰後再次犯罪且需加重處罰的情形,屬于量刑情節;而“累加刑罰”是數罪并罰時的刑期計算方式,兩者性質不同。

示例:若某人犯A罪判10年、B罪判8年、C罪判7年,總和刑期為25年,最高刑期10年。法院最終可能判決執行20年(在10年至25年之間酌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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