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mulative punishment
【計】 ACC; accumlation; accumulating; totalizing
penalty; punishment
【法】 criminal penalty; infliction; pains and penalties; penal treatment
penalty; punishment; sentence
累加刑罰(Cumulative Punishment)是刑法學術語,指在數罪并罰的情形下,對犯罪人分别宣告的刑罰進行疊加執行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将多個獨立罪名的刑期合并計算,而非僅執行最重刑罰。該制度在不同法系中存在顯著差異:
中國刑法中的適用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數罪并罰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即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但管制不超過3年,拘役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執行20年,總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執行25年。此規定體現了對累加刑罰的限制,避免刑期過度嚴苛。
普通法系的實踐對比
英美法系中,“consecutive sentences”允許對嚴重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疊加執行刑期,例如美國聯邦量刑指南(U.S.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規定特定情形下毒品犯罪、持械搶劫等需連續服刑,實際刑期可能遠超單一罪名上限。
術語的漢英對照與學理争議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累加刑罰”譯為“cumulative punishment”,強調其與“合并執行”(concurrent sentence)的本質區别。學界争議集中于該制度是否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部分研究指出過度累加可能導緻實質不公,尤其在跨國司法協作中可能引發人權争議。
權威參考來源:
“累加刑罰”是刑法中針對數罪并罰的一種處理方式,指對同一犯罪主體因多個犯罪行為分别判刑後,将各罪刑期合并計算并依法确定最終執行刑期的制度。具體規則如下:
總和刑期與最高刑期限制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若一人犯數罪且未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法院需在各罪刑期總和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确定最終刑期。例如:
不同刑種的執行規則
與“累犯”的區别
“累犯”指受過刑罰後再次犯罪且需加重處罰的情形,屬于量刑情節;而“累加刑罰”是數罪并罰時的刑期計算方式,兩者性質不同。
示例:若某人犯A罪判10年、B罪判8年、C罪判7年,總和刑期為25年,最高刑期10年。法院最終可能判決執行20年(在10年至25年之間酌定)。
胞壁酰基常駐程式選擇常駐正文編輯程式承諾的程式設計理論礬的缶頭探子肛後腸海商法典後備隊列環境部分灰翼渾名積苦菜類喇叭形進模口浪蕩子連續幹燥爐淋巴道盧鎂焦美妙名義報價勤勞地染料之顯色絨螯蟹屬生鉛神憑妄想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透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