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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居英文解釋翻譯、别居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eparation

分詞翻譯:

别的英語翻譯:

leave; other
【醫】 allo-

居的英語翻譯:

assert; house; occupy; reside

專業解析

别居 (bié jū) 是一個源自中國法律語境的中文術語,指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依法或依協議停止共同生活的狀态。其核心在于婚姻關系依然存續,但共同生活的義務暫時中止。以下是其詳細解釋及相關英文對應概念:

  1. 核心定義與法律性質:

    • 中文定義: 别居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法院判決,暫時或永久地解除同居義務,但仍保持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它并非婚姻的終結(離婚),而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種特殊狀态。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忠實義務(存在争議)等可能部分保留,但日常共同生活停止。
    • 英文對應術語: 在英美法系中,最接近的概念是Legal Separation 或Judicial Separation。
      • Legal Separation: 廣義指通過法律程式(協議或判決)确立的分居狀态,明确雙方在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如財産分割、子女撫養、配偶贍養)。
      • Judicial Separation: 特指通過法院判決(而非僅協議)确立的分居狀态,通常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
    • 與離婚的區别: 關鍵區别在于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别居後,雙方仍為夫妻,均不能再婚;離婚則完全解除婚姻關系,雙方可自由再婚。
  2. 法律效力與後果:

    • 婚姻關系存續: 夫妻身份不變,任何一方再婚構成重婚。
    • 同居義務中止: 雙方不再有共同生活的法律義務。
    • 財産關系: 别居期間,夫妻財産制度可能轉為分别財産制,或對現有共同財産進行分割,新增財産可能被視為個人財産(具體依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
    • 子女撫養: 必須對子女的監護權、撫養權、探視權及撫養費作出安排,保障子女權益。
    • 配偶扶養: 經濟弱勢一方通常有權向另一方請求扶養費(贍養費)。
    • 繼承權: 别居期間,夫妻通常仍互有法定繼承權(除非遺囑排除)。
  3. 英文術語詳解:

    • Legal/Judicial Separation: 強調該狀态是通過法律程式(協議或訴訟)正式确立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區别于事實分居(De Facto Separation)。
    • Separation (De Jure): 法律上的分居,與 Legal Separation 含義相近。
    • 區别于 Divorce: 明确其非離婚(Dissolution of Marriage)。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雖未直接使用“别居”一詞,但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規定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在司法實踐中承認分居協議的法律效力,體現了别居制度的部分内涵(如分居狀态對婚姻關系的影響、分居期間權利義務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對相關問題有進一步規定。來源: 中國人大網 (權威法律文本) https://www.npc.gov.cn/
  2. 《元照英美法詞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對 "Legal Separation" 和 "Judicial Separation" 有權威定義和解釋,是理解對應英文術語的重要工具書。來源: 法律出版社 (權威法律詞典)
  3.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 (如《離婚理由報告書》): 香港作為普通法適用地區,其法律文件中對 "Judicial Separation" 有清晰界定和闡述,可作為理解普通法下别居制度的參考。來源: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官網 https://www.hkreform.gov.hk/
  4. 楊大文主編《婚姻家庭法學》: 權威法學教材,系統闡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包含對分居(别居)制度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效力的學理解釋。來源: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權威法學教材)
  5. 學術論文與法律評述: 發表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核心期刊或專業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威科先行)上的論文,常深入探讨别居(分居)制度的法律性質、實踐問題及比較法研究。來源: 專業法學期刊及法律數據庫。

網絡擴展解釋

“别居”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具體場景理解:

一、漢語成語含義() 基本解釋為「不要長期定居某地,需變換居所」。例如《史記·大宛列傳》中記載的“予岑娶萬餘騎别居”即此意。該用法常隱含行為不穩定、缺乏定性的引申義。

二、法律術語含義() 特指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停止共同生活的制度,核心特征為:

  1. 保留婚姻關系:與離婚不同,雙方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
  2. 免除同居義務:通過司法判決或雙方協議終止共同生活
  3. 制度起源:中世紀基督教禁止離婚時期的産物,現演變為離婚前置程式
  4. 實施形式:
    • 司法别居:需法院判決(如意大利等國的唯一合法形式)
    • 協議别居:雙方訂立正式契約(英美法系認可)
  5. 時間分類:定期别居(如6個月)與不定期别居(直至恢複同居)

三、曆史演變 該制度最早見于12世紀教會法,中國近代引入後結合傳統分家習俗形成特色制度。現代法律中,别居可作為離婚證據或緩沖期,例如《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可再訴離婚。

如需了解具體國家的别居法律條款,建議查閱當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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