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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居英文解释翻译、别居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separation

分词翻译:

别的英语翻译:

leave; other
【医】 allo-

居的英语翻译:

assert; house; occupy; reside

专业解析

别居 (bié jū) 是一个源自中国法律语境的中文术语,指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或依协议停止共同生活的状态。其核心在于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但共同生活的义务暂时中止。以下是其详细解释及相关英文对应概念:

  1. 核心定义与法律性质:

    • 中文定义: 别居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暂时或永久地解除同居义务,但仍保持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它并非婚姻的终结(离婚),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特殊状态。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忠实义务(存在争议)等可能部分保留,但日常共同生活停止。
    • 英文对应术语: 在英美法系中,最接近的概念是Legal Separation 或Judicial Separation。
      • Legal Separation: 广义指通过法律程序(协议或判决)确立的分居状态,明确双方在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配偶赡养)。
      • Judicial Separation: 特指通过法院判决(而非仅协议)确立的分居状态,通常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 与离婚的区别: 关键区别在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别居后,双方仍为夫妻,均不能再婚;离婚则完全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可自由再婚。
  2. 法律效力与后果:

    • 婚姻关系存续: 夫妻身份不变,任何一方再婚构成重婚。
    • 同居义务中止: 双方不再有共同生活的法律义务。
    • 财产关系: 别居期间,夫妻财产制度可能转为分别财产制,或对现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增财产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具体依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
    • 子女抚养: 必须对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探视权及抚养费作出安排,保障子女权益。
    • 配偶扶养: 经济弱势一方通常有权向另一方请求扶养费(赡养费)。
    • 继承权: 别居期间,夫妻通常仍互有法定继承权(除非遗嘱排除)。
  3. 英文术语详解:

    • Legal/Judicial Separation: 强调该状态是通过法律程序(协议或诉讼)正式确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区别于事实分居(De Facto Separation)。
    • Separation (De Jure): 法律上的分居,与 Legal Separation 含义相近。
    • 区别于 Divorce: 明确其非离婚(Dissolution of Marriage)。

权威参考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虽未直接使用“别居”一词,但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规定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分居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别居制度的部分内涵(如分居状态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分居期间权利义务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相关问题有进一步规定。来源: 中国人大网 (权威法律文本) https://www.npc.gov.cn/
  2. 《元照英美法词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对 "Legal Separation" 和 "Judicial Separation" 有权威定义和解释,是理解对应英文术语的重要工具书。来源: 法律出版社 (权威法律词典)
  3.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 (如《离婚理由报告书》): 香港作为普通法适用地区,其法律文件中对 "Judicial Separation" 有清晰界定和阐述,可作为理解普通法下别居制度的参考。来源: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官网 https://www.hkreform.gov.hk/
  4. 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 权威法学教材,系统阐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包含对分居(别居)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效力的学理解释。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权威法学教材)
  5. 学术论文与法律评述: 发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或专业法律数据库(如北大法宝、威科先行)上的论文,常深入探讨别居(分居)制度的法律性质、实践问题及比较法研究。来源: 专业法学期刊及法律数据库。

网络扩展解释

“别居”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含义,需结合具体场景理解:

一、汉语成语含义() 基本解释为「不要长期定居某地,需变换居所」。例如《史记·大宛列传》中记载的“予岑娶万餘骑别居”即此意。该用法常隐含行为不稳定、缺乏定性的引申义。

二、法律术语含义() 特指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停止共同生活的制度,核心特征为:

  1. 保留婚姻关系:与离婚不同,双方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
  2. 免除同居义务:通过司法判决或双方协议终止共同生活
  3. 制度起源:中世纪基督教禁止离婚时期的产物,现演变为离婚前置程序
  4. 实施形式:
    • 司法别居:需法院判决(如意大利等国的唯一合法形式)
    • 协议别居:双方订立正式契约(英美法系认可)
  5. 时间分类:定期别居(如6个月)与不定期别居(直至恢复同居)

三、历史演变 该制度最早见于12世纪教会法,中国近代引入后结合传统分家习俗形成特色制度。现代法律中,别居可作为离婚证据或缓冲期,例如《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可再诉离婚。

如需了解具体国家的别居法律条款,建议查阅当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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