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lf-accusing guilt
"虧心事"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違背道德良知的行為或事件,英語常譯為"a guilty conscience"或"wrongdoing against one's conscience"。該詞由"虧"(缺失)與"心"(良心)構成,直指違背内心道德準則的行為。
根據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其定義為"違背良心的事;問心有愧的事"。在跨文化翻譯中,牛津大學出版社《牛津英漢漢英詞典》将其對應為"something one is ashamed of having done",強調行為引發的羞恥感。
從語義演變看,該詞最早見于元代雜劇《窦娥冤》"沒來由犯王法,不提防遭刑憲",通過文學載體強化了道德審判的意涵。現代語言學研究表明,其英文翻譯需兼顧基督教文化中的"sin"概念與儒家"慎獨"思想的融合。
權威翻譯指南建議具體語境需區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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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心事”指違背良心或道德準則,使人産生愧疚感的行為或事件。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指做了不光彩、不正當的事,或對他人不忠誠、不公正的行為,導緻内心不安。例如《喻世明言》提到:“日間不做虧心事,半夜敲門不吃驚”,強調行為與心理的關聯性。
詞源與擴展
由“虧心”(内心愧疚)與“事”(具體行為)組成,既包含行為本身的錯誤性,也強調由此引發的道德壓力。
道德層面的負罪感
即使不違法,若行為違背道德(如欺騙、出賣朋友),也會因良知譴責産生長期心理負擔。
心理表現
典型表現為焦慮、失眠或恐懼,如偷竊後因懊惱難以入眠。清代王士禛曾描述:“凡人作虧心事,一事則神縮一寸”,隱喻精神狀态的萎縮。
“虧心事”的本質是良知的自我審判,其影響遠超行為本身,可能長期侵蝕内心安甯。因此,傳統文化常以“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勸誡人們堅守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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