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遺囑英文解釋翻譯、口述遺囑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nuncupative will; oral will
分詞翻譯:
口的英語翻譯:
cut; gob; jaws; mouth; opening; ostium; scoop; stoma
【醫】 aditus; apertura; aperturae; aperture; bouche; introitus; meatus; mouth
opening; ora; orifice; orificium; oro-; os1; ostia; ostium; portal
stoma; stomata; stomato-; trema
述的英語翻譯:
narrate; relate; state
遺囑的英語翻譯: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醫】 ante-mortem statement
【經】 wilful default
專業解析
口述遺囑 (Oral Will),在法律英語中常譯為Nuncupative Will,指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通過口述方式表達其遺産處分意願,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所形成的遺囑形式。
核心法律特征與要求:
- 適用情境限制:僅適用于立遺囑人處于危急情況(如生命垂危、突發災害、戰争等),無法采用自書、代書、打印、公證等常規形式訂立遺囑的情形 。
- 形式要件:
- 口頭表達:遺囑内容完全由立遺囑人口頭陳述。
- 見證人在場:必須有兩個以上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與遺産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全程聽取口述内容 。
- 記錄與确認:危急情況解除後,見證人應盡可能及時将口述内容整理成書面記錄,注明立遺囑時的狀況、時間、地點,并由所有見證人簽名确認。若情況緊急未能及時記錄,見證人需在日後共同回憶并書面确認遺囑内容 。
- 效力條件:
- 立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表達内容必須是立遺囑人關于遺産處分的真實意願。
- 見證過程必須完整、客觀,确保内容無誤。
失效情形:
若危急情況解除後,立遺囑人能夠以其他法定形式(如自書、代書、公證遺囑)訂立新遺囑,則之前的口述遺囑自動失效 。
權威來源參考:
- 定義與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Sourc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Civil Code, Article 1138)
- 見證要求與失效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 (Sourc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terpretation on Application of Inheritance Section of Civil Code, Article 39)
網絡擴展解釋
口述遺囑(又稱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通過口述形式訂立的遺囑,屬于法律規定的特殊遺囑形式。其含義和法律效力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一、基本定義
口述遺囑是自然人在生命垂危、突發事故等緊急狀态下,通過口頭表達方式對個人財産進行處分的單方民事行為。根據《民法典》,它屬于六種法定遺囑形式之一,但需嚴格滿足條件才有效(、、)。
二、有效條件
-
危急情況
必須在危及生命的情形下訂立,例如突發重病、自然災害、戰争等無法以其他方式立遺囑的場景(、)。
-
見證人要求
需有2名以上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見證人在場,且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其有利害關系(、)。
-
形式限制
危急情況解除後,若遺囑人可通過書面、錄音錄像等方式重新立遺囑,原口頭遺囑自動失效(、)。
三、失效情形
- 遺囑人最終未死亡,且危急情況已消失(如手術成功後未另立遺囑)。
- 遺囑内容被其他形式的遺囑覆蓋(案例中張老先生後續變更意願)。
- 見證人缺失或資質不符(、)。
四、法律依據與實踐案例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38條明确規定口頭遺囑的合法性,但實踐中争議較多。例如的案例顯示,因缺乏見證人導緻遺囑無效,最終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産。
五、注意事項
建議僅在極端緊急時使用口頭遺囑,并盡快通過公證、自書等更穩定的形式補充。遺囑内容應清晰明确,避免歧義。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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