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托運單英文解釋翻譯、空運托運單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air consignment note
分詞翻譯:
空運的英語翻譯:
airfreight; airlift; lift; wing
【化】 transporting by air
【經】 air transportation
托運單的英語翻譯:
【經】 consignment bill
專業解析
空運托運單(Air Waybill, AWB)詳解(漢英詞典視角)
一、中文定義與核心性質
空運托運單(簡稱:空運單、航空運單)是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與航空承運人(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之間,就特定貨物空運事宜所訂立運輸合同的書面憑證及貨物收據。它證明了承運人已接收托運貨物并承諾将其運送至指定目的地。與海運提單不同,空運單不可轉讓(Non-negotiable),并非貨物所有權憑證,收貨人憑身份證明提貨而非憑單提貨。其主要功能是:運輸合同證明、貨物收據、運費賬單、報關單證、承運人内部操作依據及保險證明(若適用)。
二、英文對應術語與縮寫
- 核心英文術語: Air Waybill (AWB)
- 常見縮寫: AWB
- 主運單: Master Air Waybill (MAWB) - 由航空公司(實際承運人)籤發,涵蓋整批貨物(可能包含多個分運單項下的貨物)。
- 分運單: House Air Waybill (HAWB) - 由航空貨運代理(作為契約承運人)向其客戶(托運人)籤發,用于代理與客戶之間的交接和結算。一份MAWB下可對應多份HAWB。
三、核心内容要素(基于标準AWB格式)
一份完整的空運托運單通常包含以下關鍵信息欄位(依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推薦格式):
- 托運人信息 (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 詳細名稱和地址,承擔運輸合同責任的一方。
- 收貨人信息 (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 詳細名稱和地址,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有權提取貨物的一方。
- 始發地機場 (Airport of Departure): 貨物交運的機場代碼(如PVG - 上海浦東)。
- 目的地機場 (Airport of Destination): 貨物最終送達的機場代碼(如JFK - 紐約肯尼迪)。
- 承運人信息 (Issuing Carrier): 籤發主運單的航空公司名稱及标識。
- 路線與轉運點 (Routing and Destination): 可選填,包括可能的中轉機場。
- 貨物信息 (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 貨物品名與數量 (Description of Goods)
- 毛重 (Gross Weight)
- 體積/尺寸 (Volume/Dimensions - 用于計算體積重量)
- 計費重量 (Chargeable Weight) - 取毛重與體積重量中較大者。
- 運價等級/商品代碼 (Rate Class/Commodity Item No.) - 適用運價類型标識。
- 運費信息 (Charges Information):
- 運費預付 (Charges Prepaid) 或 運費到付 (Charges Collect)。
- 聲明價值附加費 (Valuation Charge) - 若托運人聲明了高于法定限額的貨物價值。
- 其他費用 (Other Charges) - 如制單費、倉儲費等。
- 航班信息 (Flight Information): 預定或實際承運的航班號和日期。
- 保險金額 (Amount of Insurance): 若承運人提供保險或托運人聲明投保金額。
- 托運人/代理人籤字 (Signature of Shipper/Agent): 确認所填信息準确無誤。
- 承運人/代理人籤字蓋章 (Signature/Stamp of Carrier/Agent): 确認接收貨物并籤發運單。
- 運單號碼 (AWB Number): 全球唯一的11位數字标識(前三位為航空公司代碼,後八位為序列號及校驗碼)。
權威參考來源:
-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作為全球航空運輸業的權威組織,IATA制定了《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arriage) 和标準的空運托運單格式,詳細規定了AWB的法律地位、内容要求及各方權利義務。其規則和指南是行業實踐的基礎。 (來源: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官網 - IATA.org)
- 《華沙公約》及其修訂文件(《蒙特利爾公約》): 這些國際公約統一規定了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托運單的作用、賠償限額等核心法律框架,是理解AWB法律屬性的基石。 (來源: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 ICAO.int 相關公約文件)
- 中國民用航空局 (CAAC): 中國民航局依據國際公約和國内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并頒布了《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内運輸規則》、《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等規章,對國内及國際航線空運托運單的使用和管理做出具體規定。 (來源:中國民用航空局官網 - CAAC.gov.cn)
網絡擴展解釋
空運托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中的重要文件,其含義和相關特性可綜合以下要點進行解釋:
一、基本定義
空運托運單(Consignment List/Booking Note)是托運人(貨主)向承運人或貨運代理提交的貨物運輸委托單據,用于辦理空運手續。它記錄了貨物基本信息、運輸要求及收發貨人資料,是運輸流程的起點文件。
二、核心作用
- 運輸契約依據:作為承運人安排艙位、航線的重要參考文件,承運人接受托運後即形成運輸合同關系;
- 操作指導文件:包含貨物重量、體積、包裝等詳細信息,為後續空運單制作提供數據基礎;
- 責任劃分憑證:明确托運人與承運人的權利義務,貨物責任從托運單籤收後轉移至承運方。
三、與空運單的區别
|| 空運托運單 | 空運單(AWB) |
|----|------------|--------------|
|籤發方 | 貨主或貨代 | 航空公司或代理 |
|性質 | 運輸委托申請 | 運輸合同證明 |
|物權屬性 | 無 | 非物權憑證(不可轉讓) |
|使用階段 | 訂艙前 | 貨物收運後 |
四、特殊分類
空運單分為主運單(MAWB)和分運單(HAWB),主運單由航空貨運代理集中辦理,分運單對應實際貨主,體現分層運輸特性。
提示: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條款或具體填單規範,可參考《華沙公約》及航空公司操作手冊(部分内容源自)。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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