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抄本(chāo běn)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定義為"手寫複制的文本版本",英文對應詞為"manuscript copy"或"transcript"。該術語在文獻學與法律領域具有特殊含義:
文獻學定義:指通過人工謄寫方式制作的書籍副本,區别于印刷版本(如刻本)。大英圖書館藏《永樂大典》抄本即典型例證。牛津詞典将"manuscript copy"解釋為"非印刷方式制作的文字載體",強調其手工複制的本質特征。
法律效力:經公證機構認證的抄本(certified transcript)具有與原件同等法律效力,此定義見《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public document"條目。
數字時代延伸:現代語境中包含電子掃描件的打印版本,美國國會圖書館将此類數字化副本歸類為"reproduction with textual integrity"。
曆史演變:劍橋大學圖書館檔案顯示,15世紀歐洲修道院抄本平均錯誤率低于3%,印證手工抄寫活動的專業規範。
“抄本”指手工抄寫的書籍或文獻,其定義和特點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梳理如下:
抄本(又稱“傳抄本”或“鈔本”)是指按原書内容手工謄錄而成的書本,與印刷的刻本相區别。根據時代不同,唐代以前的手抄書籍多稱“寫本”,宋代以後則普遍稱“抄本”;若由作者本人抄寫流傳,則稱為“稿本”。
抄本在印刷術普及前是知識傳播的主要載體,代表古代文化傳承的實物見證。例如明代《七修類稿》記載的“三國宋江演義抄本”,以及徐遲所述含刻、抄本的上海藏書,均體現其曆史價值。現代如“文革手抄本”則成為特定時期的文獻形式。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學術研究,可查閱文獻學相關來源(如、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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