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償售主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未獲償售主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unpaid seller's lien
分詞翻譯:
未的英語翻譯:
not
獲的英語翻譯:
capture; catch; obtain; win
償的英語翻譯:
repay
售主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vendor's lien
專業解析
未獲償售主留置權(Unpaid Seller's Lien) 是國際貿易和買賣法中的重要概念,指賣方在未收到全部貨款時,依法對仍處于其占有下的貨物享有的扣留權利,直至買方付清欠款。其核心要素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性質
- 主體:權利人為“未獲償售主”(Unpaid Seller),即貨物所有權已轉移給買方,但未收到全部貨款的賣方。
- 客體:被留置的貨物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 賣方仍實際占有或控制貨物;
- 貨物所有權已轉移至買方(如采用“象征性交付”貿易術語時)。
- 權利性質:屬于法定擔保物權,無需事先約定,旨在保障賣方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30條)。
二、權利成立要件
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1條及各國商法慣例,行使該權利需滿足:
- 買方違約:未按合同支付貨款或喪失償付能力;
- 貨物未脫離占有:賣方或其代理人(如承運人、倉庫保管人)仍實際控制貨物;
- 無相反約定:買賣雙方未協議排除留置權(如采用信用證支付)。
三、權利效力與限制
- 優先受償權:賣方可通過變賣留置物優先受償(《民法典》第447條);
- 對抗第三方:即使貨物已轉售第三方,賣方仍可對抗非善意第三人;
- 限制情形:
- 買方已提供有效付款擔保;
- 貨物為易腐品需緊急處置;
- 賣方主動放棄占有(如已交付承運人且未保留控制權)。
四、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權利類型 |
未獲償售主留置權 |
質押權 |
權利來源 |
法定(無需約定) |
意定(需質押合同) |
占有狀态 |
賣方原占有延續 |
債權人新設占有 |
適用場景 |
買賣合同中貨款未付 |
擔保主債務履行 |
五、實務應用場景
- FOB/CIF貿易:若買方拒付提單,賣方可通過控制提單行使留置權(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第39條);
- 保留所有權買賣:若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賣方可結合留置權與所有權雙重保障(《民法典》第642條);
- 破産清算:在企業破産程式中,留置權人享有别除權(《企業破産法》第109條)。
參考資料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 Art.71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642條 中國人大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109條 中國政府網
- 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 s.39 英國立法官網
網絡擴展解釋
“未獲償售主留置權”是留置權的一種特定應用場景,主要涉及賣方(售主)在交易中未獲得應付款項時,對相關動産行使的法定擔保物權。以下從定義、適用條件和法律特征三方面進行解釋:
一、基本定義
未獲償售主留置權指在買賣關系中,當買方未按約定支付貨款時,賣方(售主)作為債權人,有權留置已合法占有的買方動産,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核心是保障賣方在交易中的債權實現。
二、適用條件
- 合法占有動産:賣方需基于合法原因(如合同約定、運輸保管等)實際占有買方的動産,例如貨物尚未完成交付或處于賣方控制下。
- 債權已屆清償期:買方未在約定期限内支付貨款,且債務已到期。
- 債權與動産關聯性:通常要求債權與留置的動産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間的交易可例外(如持續經營中的債權)。
三、法律特征
- 法定性:無需雙方約定,符合條件即自動産生。
- 優先受償權:賣方可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留置物優先獲得清償。
- 限制性權利:
- 賣方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抵押留置物(保管必要情形除外);
- 需給予買方不少于60日的寬限期(鮮活易腐動産除外)。
四、特殊情形
若買賣雙方均為企業,即使債權與留置物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如多次交易形成的綜合債權),賣方仍可行使留置權,但标的物需為買方所有且用于擔保持續經營中的債權。
未獲償售主留置權是賣方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其行使需嚴格符合法定條件,且受限于妥善保管義務和寬限期規定。具體案例需結合《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等條款綜合判斷。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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