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itle deed
property right
【經】 equities; equity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産權契約”指證明不動産(如土地、房屋)所有權轉移或設立的法律文件。其核心含義與要素如下:
産權(Property Rights)
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尤指不動産)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排他性權利。在英美法中對應“Title”或“Property Rights”,強調所有權的合法性證明(如地契、房契)。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契約(Deed)
指以書面形式訂立、籤署并交付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用于轉讓不動産權益或設立物權負擔(如抵押)。其有效性需滿足籤署、交付和登記等法定要件。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産權契約(Title Deed)
即證明不動産所有權歸屬及流轉過程的正式法律文書。在中國法律體系中,此類文件需經不動産登記機構确權登記方具物權效力(《物權法》第9條);在英美法系中,則通過“Deed of Conveyance”實現産權轉移。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美國財産法重述》
權利憑證功能
作為産權歸屬的法定證明,記載權利人信息、不動産位置及權利範圍(如《不動産權證書》)。
來源:《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21條
物權變動依據
買賣、贈與或繼承等行為需通過契約完成産權轉移(如“Warranty Deed”保證無産權瑕疵,“Quitclaim Deed”無擔保轉讓)。
來源:《美國統一不動産轉讓法》§3
對抗第三人效力
經登記的契約可對抗善意第三人,未登記則可能因“善意取得”導緻權利喪失(《民法典》第216條)。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
中文類型 | 英文對應 | 適用場景 |
---|---|---|
不動産權證書 | Certificate of Title | 中國不動産統一登記後頒發的物權憑證 |
買賣契約 | Sale Deed | 不動産交易中的所有權轉讓 |
抵押契約 | Mortgage Deed | 以不動産設立債權擔保 |
贈與契約 | Gift Deed | 無償轉讓不動産所有權 |
中國法要求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英美法要求
來源:《英國1925年財産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
産權契約是經濟學與法學交叉領域的重要概念,主要涉及産權主體間的交易規則。其核心内涵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基本定義
産權契約指産權主體在自願、平等、公正原則下,就産權的界定、調整、分配、轉讓及履行等達成的契約關系。這一契約貫穿于産權交易全過程,是産權制度運行的具體表現形式。
企業産權契約的特殊性
企業作為特殊産權主體,其契約具有雙重結構:
現實應用場景
在不動産領域,房産契約是其典型應用。例如《房屋買賣合同》《抵押合同》等均屬于産權契約的具體表現。但需注意現代産權登記制度已部分替代傳統契約的權屬确認功能。
契約特性與價值
當前法律體系下,産權契約的成立須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關于合同成立要件的規定。該概念對理解現代企業治理結構和市場交易規則具有基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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